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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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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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發表於 16-2-11 15:24 |只看該作者

引用:+本帖最後由+tuenmunoasia+於+16-2-11+13:5

原帖由 tuenmunoasia 於 16-02-11 發表
本帖最後由 tuenmunoasia 於 16-2-11 13:51 編輯
你留意 樓主無講話叫佢簽定離職文本
只係當佢唔返黎當曠工自動離職
我一向都鼓勵大家自己去搵政府部門
問清楚
唔好上網亂聽人講
你如果搵到任何文件講簽有關手則係
犯法 不防分享出黎大家參閱下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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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發表於 16-2-11 17:19 |只看該作者
回覆 Ol0314 的帖子

講得啱!樓主本意是保障自己,如果工人真的唔回來才算不依合約工作.相方同意才簽,何來犯法?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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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發表於 16-2-12 09:51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tuenmunoasia 於 16-2-12 10:04 編輯
Ol0314 發表於 16-2-11 15:19
佢真係放假返 怕咩簽?
你有無打過工?
打過工都會簽過類似手則啦

我想問你根據那條勞工法例要求工人簽署這文件,如果法例無授權僱主咁做,僱主是否已經過界,簽署這類文件點會係工人個人意願,僱主以為保障自己,到有法律訴訟這文件就會自動失效,姐姐唔返僱主有權追討工人,僱主怕什麼,為什麼一定超越僱主權利迫工人簽署這文件?姐姐只要證明在壓力下簽署文件已經無效,唔該清醒吓啦!工人絕對有權拒絕簽署這類文件,如果有僱主迫你簽請立即向入境署或勞工署投訴僱主。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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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發表於 16-2-12 11:02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Ol0314 發表於 16-2-11 15:19 佢真係

原帖由 tuenmunoasia 於 16-02-12 發表
本帖最後由 tuenmunoasia 於 16-2-12 10:04 編輯
其實唔明點解而家咁麻煩。

我娘家姐姐第一個做左20年,第2個6年。無簽過d咁嘅嘢。

我自己都無打算咁做。

我老豆請比我呀爺嘅印姐3次走佬都係報警,同入境處。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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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發表於 16-2-12 11:33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原帖由+tuenmunoasia+於+16-02-12+發

原帖由 puppydingo 於 16-02-12 發表
其實唔明點解而家咁麻煩。

我娘家姐姐第一個做左20年,第2個6年。無簽過d咁嘅嘢。
因為你好彩 請著都唔算煩
有唔少case 工人放假唔返
轉頭又返黎打工
返到香港就入紙去勞記話
上手僱主無理解僱
要求追返一個月代通知金加機票錢

所以樓主咁做係表明
你真係放假無問題
但如曠工幾多日就會當自動離職
係保障僱主唔洗之後被追討
正常姐姐放假返黎返工無問題
唔會影響佢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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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發表於 16-2-12 11:35 |只看該作者
puppydingo 發表於 16-2-12 11:02
其實唔明點解而家咁麻煩。

我娘家姐姐第一個做左20年,第2個6年。無簽過d咁嘅嘢。
好多僱主聽到有人咁做就照做,例如怕姐姐放假大肚要姐姐打避孕針已經好似係僱主權利,從無諗過姐姐有權選擇那種避孕方法最適合,有僱主直情話要炒工人,姐姐成為二等僱員。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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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發表於 16-2-12 11:36 |只看該作者

引用:回覆+Ol0314+的帖子講得啱!樓主本意是保障

原帖由 ChineseHK 於 16-02-11 發表
回覆 Ol0314 的帖子

講得啱!樓主本意是保障自己,如果工人真的唔回來才算不依合約工作.相方同意才簽,何 ...
係呀 只要文件無抵觸法律
只要雙方同意下簽乜都得
唔簽當口頭協議都仲得
係怕有人反口唔認數 先白紙黑字
錄影埋搵埋第三者在場就無走雞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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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發表於 16-2-12 11:39 |只看該作者

回覆:801 的帖子

相方達成共議後,僱主需在放假前十四天,書面通知工人放年假日期。(勞工處FDH guide有寫明,見問題4.10)你叫工人簽收。

如放假後,工人不回來,寄信通知入境處,attach 封上述講的那封通知。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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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發表於 16-2-12 11:41 |只看該作者

回覆:Ol0314 的帖子

我完全同意你所講。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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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發表於 16-2-12 14:01 |只看該作者

引用:我完全同意你所講。

原帖由 lamhoilam 於 16-02-12 發表
我完全同意你所講。
尊重每個人的做法
但唔好講到僱主要求僱員簽放假紙係犯法同不人道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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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年勳章 好媽媽勳章


31#
發表於 16-3-22 15:47 |只看該作者
lamhoilam 發表於 16-2-12 11:39
相方達成共議後,僱主需在放假前十四天,書面通知工人放年假日期。(勞工處FDH guide有寫明,見問題4.10) ...
I cannot find it, could you provide the link?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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