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 據 本 港 法 例 , 藥 物 按 所 治 療 病 症 的 嚴 重 性 , 及 其 所 產 生 副 作 用 的 輕 重 可 分 為 三 大 類 。 不 同 分 類 的 藥 物 , 必 須 在 不 同 的 註 冊 零 售 商 , 按 照 不 同 的 情 況 售 賣 , 大 致 情 況 如 下 :
| 第 一 大 類 : | 必 須 根 據 醫 生 處 方 , 在 註 冊 藥 房 由 註 冊 藥 劑 師 直 接 監 督 下 配 售 。 例 如 : 降 高 血 壓 藥 、 口 服 降 血 糖 藥 、 抗 生 素 及 鎮 靜 劑 等 。 這 些 「 處 方 藥 物 」 均 用 以 治 療 較 嚴 重 的 疾 病 。 倘 若 份 量 不 正 確 及 服 法 不 當 , 可 引 致 健 康 嚴 重 受 損 。 駐 有 註 冊 藥 劑 師 的 藥 房 、 店 舖 有 白 底 紅 字 的 「 Rx 」 標 誌 , 以 供 辨 認 。 |
| 第 二 大 類 : | 毋 須 醫 生 處 方 , 但 必 須 在 註 冊 藥 房 由 註 冊 藥 劑 師 指 導 監 督 下 方 可 出 售 。 市 民 應 依 照 指 示 服 法 及 份 量 服 用 藥 物 , 以 免 影 響 健 康 。 根 據 「 藥 劑 及 毒 藥 條 例 」 的 規 定 , 以 上 兩 種 藥 物 或 須 在 標 籤 上 標 明 「 毒 藥 」 。 這 字 眼 並 不 表 示 藥 物 有 毒 。 袛 要 依 照 醫 生 或 藥 劑 師 的 指 示 , 市 民 可 以 安 心 使 用 。 |
| 第 三 大 類 : | 可 於 藥 房 或 無 藥 劑 師 的 藥 行 出 售 。 這 些 藥 物 多 用 於 治 療 或 減 輕 一 般 較 輕 微 的 病 症 , 其 副 作 用 亦 較 少 。 例 如 : 傷 風 藥 、 退 燒 及 止 痛 藥 等 。 由 於 不 適 當 使 用 這 些 藥 物 一 樣 可 以 帶 來 不 良 後 果 , 所 以 市 民 如 有 疑 問 , 應 先 請 教 醫 生 , 不 宜 胡 亂 擅 用 藥 物 。 |
根 據 香 港 法 例 , 任 何 違 反 上 述 規 定 而 售 賣 藥 物 者 , 都 可 能 被 檢 控 , 一 經 定 罪 , 可 能 被 判 罰 款 和 入 獄 , 有 關 人 士 更 可 能 會 受 到 專 業 紀 律 處 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