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被告與充達的租約,被告如欲續租,需在租約到期前至少六個月,以書面向業主提出要求,續租期是兩年,而續租租金則是校址的市值租金。
[p=23, null, left]原告指,至今年三月租約期滿為止,不論充達或者原告,均無收過被告續租要求。原告因此在購入上址當日,即時透過律師去信要求被告在三月卅一日遷出,並要求被告自費將校址恢復原狀,但被告至現時仍佔用上址經營幼稚園,原告因此興訟處理。[p=23, null, left]慧中沒有表示要續租,即係唔再租啦!原業主都好厚道,佢地唔租先賣出予611,咁都611買了上址,自然要接手,慧中自己本身都有問題,佢要續租,點解又唔講?仲要賴死唔走?繼續比人試堂,即係點?是一間負責任的學校嗎?[p=23, null, left]你自己買左屋,會比上手嘅租客繼續住嗎?如果會,我無嘢好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