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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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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發表於 19-8-8 11:07 |只看該作者
SandyAlana 發表於 19-8-8 10:14
其實好簡單,搵番同一枝,叫浸大會長對住眼射,冇事就攪掂,唔洗嗌。

仲可以攞埋BK奬賞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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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發表於 19-8-8 11:07 |只看該作者
飛爾洛 發表於 19-8-8 10:57
回覆 月月良美子 的帖子

我係覺得果倆位不值如果果倆位真係要坐監可吾可以上訴呢 ...

咁只能怪佢掟得唔係時候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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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發表於 19-8-8 11:08 |只看該作者
AhKaAhKa 發表於 19-8-8 11:03
無辜啊!我都係一般C9仔咋,要返屋企煮飯⋯⋯


呵呵, 一般C9仔, 又點會夜晚一次過買十把菜刀, 見到差佬又跑呀?

如果唔係身有屎, 點會見完差佬張委任狀就跑呢?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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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發表於 19-8-8 11:11 |只看該作者
傻蛋蛋 發表於 19-8-8 10:59
就係未用咪涉嫌藏有,用左就可能告傷人

未賣毒品都可以叫藏毒,可以拉喎

見你咁識法,相信你睇得明以下嘅嘢。


觀星筆當「鐳射槍」,又有得拘捕?

文:腸(法夢)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 Hong Kong Baptist University Students' Union 會長方仲賢昨日晚上因身上有10枝觀星筆,被4隻休班警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

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總督察周學賢深夜終於肯見記者時,將觀星筆形容為「鐳射槍」。周辯稱攻擊性武器在法例上可有不同演繹:有些物品本身可能已經可以用作攻擊性用途,但如果物品本身並非用作攻擊性用途,但如任何人將此類物品用作攻擊其他人,亦可歸類為攻擊性武器。作為佐證,周特別提到在最近的警方行動中,很多人嘗試用「鐳射槍」射向警務人員,部分警員被射後感到不適或甚至受傷。

周認為根據休班警截查時方仲賢的「反應」、「鐳射槍」的數量,經調查後認為有合理懷疑、初步有理由懷疑方有機會干犯上述罪行。

在《楊美雲訴香港特別行政區》[1]一案中,終審法院大多數裁定,警員在進行逮捕那一刻,牠所合理懷疑存在的事實,必須已經足以構成有關罪行的所有必要元素。缺乏有關任何一個元素的合理懷疑,逮捕即屬非法。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在任何公眾地方攜有任何攻擊性武器」 - 屬違反香港第245章 《公安條例》 第33(1)條的刑事罪行。因此,第33(1)條下的罪行由以下必要元素組成:

i. 在公眾地方;
ii. 攜有任何符合「攻擊性武器」定義的物品;而
iii. 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

方仲賢被捕的地點無疑是公眾地方,但休班警當時所合理懷疑存在的事實,是否足以滿足元素ii及元素iii呢?

首先,根據《公安條例》第2(1)條,「攻擊性武器(offensive weapon)指任何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或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或由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擬 [英文為intended] ***供其本人或他人作如此用途的任何物品」。涉案物品若非「被製造或改裝以用作傷害他人」,便須有「足夠證據證明上訴人有意圖以該[物品]傷害他人」,而且是造成人身傷害的「特定意圖 (specific intention) 」[2],才可證明涉案的物品是攻擊性武器。[3] 缺乏此特定意圖的話,《公安條例》 第33(1)條不能被視作禁止純粹管有「適合用作傷害他人的物品」,否則即屬違反《香港人權法案》。[4]

換言之,與周學賢錯誤的法律觀點不同,並非任何事實上曾經或將來可能被用作攻擊的物品,都屬「攻擊性武器」;觀星筆並非設計用作傷人的兇器,所以只有管有或控制該物品的人***意圖***將其用作傷害他人,才會符合第2(1)條的定義。基於定義此部分作出逮捕的人員,必須證明牠在逮捕當時,已經合理地懷疑存在指向被捕人有意圖如此使用物品的證據。

誠然,曾有示威者用「鐳射槍」射警員的歷史資訊,或許與意圖一事相關。然而,

1. 周學賢聲稱是次逮捕方仲賢的行動並非預謀,亦即事前不可能有任何相關簡報會提供情報(周學賢的事後解釋並不能穿越時空,增加休班警當時獲知的情報);
2. 事發當時深水埗並無任何示威活動;
3. 無論如何,從市民拍攝的影片中可見,休班警從來沒有嘗試調查方仲賢與以往有人用「鐳射槍」射警員的示威是否有關;
4. 在方仲賢已明確表示觀星筆是用作,呃,觀星後,即使假設休班警可根據方的所謂「反應」拒絕相信,但似乎亦無其他正面的證據或事實,顯示觀星筆可能擬於未來用作傷害他人;休班警亦從來無就此問題跟進查問。

以上種種皆令人難以接受,客觀上四隻休班警在進行逮捕的那一秒鐘,其知悉範圍內已有合理的事實基礎,支持對被捕人意圖使用物品傷害他人的懷疑。

若在意圖一事上,休班警尚且可能有若干(微薄的)歷史資訊可供參考,休班警不可能合理懷疑方仲賢「無合法辯解」的問題就更加嚴重。翻查影片片段,當方仲賢正在解釋他買觀星筆是為了觀星時,最終負責正式逮捕他的休班警眼睛完全並無望向方仲賢,遑論觀察他的臉部表情或肢體語言等反應。在方仲賢解釋期間,該休班警甚至主動行開,走到在較遠處旁觀攝錄的市民面前,要求市民站遠一點,不要阻礙牠們工作。當牠回到方仲賢的身邊決定立即進行逮捕,但方仲賢嘗試再次解釋觀星筆用途時,牠居然説:「唔緊要,你同法官講」。換言之,休班警從根本上不認為合法辯解的事實詳情,法律上與牠們逮捕行動的合法性有任何關係;牠「不外指出有人干犯了該項罪行,但完全沒提及合法解釋這項關鍵元素」。[5]

終審法院在《楊美雲》案中強調,「在正常情況下,逮捕人員在進行逮捕時必須通知被捕者其被逮捕的實質理由」。[6]休班警拘捕方仲賢,莫講話實質的理由,連最基本需要的理由也無法說出,可見包括周學賢總督察在內的警,無論是對「法例」還是逮捕權的認知,都有極大改進空間。為了社會繁榮安定,我呼籲警方濫少點權,看多點書,讓自己成為社會上有用的人。你地唔代表法律。

[1] (2005) 8 HKCFAR 137 第77段。
[2] HKSAR v Laxman Chadaro [2014] 5 HKLRD 735 (CFI) 第14段(時任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現任上訴法庭法官薛偉成語)。
[3] 《香港特別行政區訴何惠群》 [2018] HKCFI 776 第18-19段(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彭中屏語)。
[4] 參見《何惠群》案第18段。
[5] 比較《楊美雲》案106、110段。
[6] 第80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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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
發表於 19-8-8 11:13 |只看該作者
ChingYee123 發表於 19-8-8 11:02
咁依家咪研討下到底需唔需要有指引囉!依家就係未有指引,所以先涉嫌佢藏有攻擊性武器,佢都仲未被起訴!

...

事實係警察根本冇料去起訴。

唔需要嘈嘅係警察濫權先搞到比人圍差館, 自作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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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發表於 19-8-8 11: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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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
發表於 19-8-8 11:17 |只看該作者
jojochanchan 發表於 19-8-8 09:34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晚因購買十支觀星用雷射筆,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引起公眾強烈 ...

https://hk.mobi.yahoo.com/news/警方-浸大學生會會長所購為高能量鐳射槍-0909354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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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發表於 19-8-8 11:18 |只看該作者
回覆 besuki 的帖子

甘警濫權,暴徒係咪無料投訴先去圍差館?
希望你可以向暴力說不~
所有暴力行為都係唔應該既,更不應該無差別打途人,行私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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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
發表於 19-8-8 11:20 |只看該作者
besuki 發表於 19-8-8 11:13
事實係警察根本冇料去起訴。

唔需要嘈嘅係警察濫權先搞到比人圍差館, 自作孽。

我唔覺濫權,我認為目前局勢之下,果隻大學會長一次過買10支雷射槍,而牠面對警察時第一時間又試圖逃脫,拘捕佢返警署調查合情合理!

不過,你唔好再覆我了,道不同不相為謀!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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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發表於 19-8-8 11:24 |只看該作者
jojochanchan 發表於 19-8-8 09:34
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前晚因購買十支觀星用雷射筆,被警方以涉嫌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引起公眾強烈 ...

買刀買棍買咩都好,唔用黎傷害他人身體點會冇啦啦俾警察拉啊?警察唔夠證據,個學生有冇罪,法官會判⋯⋯係度話買刀買蛋係咪要俾人拉,係哩班人係度製造恐慌兼想洗人腦?果位同學買黎做咩,全香港人都知啦⋯⋯就算啲學生擋路打人掟磚放火,啲人都會撐佢要求警察放人噶啦,都唔知係邊個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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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發表於 19-8-8 11:27 |只看該作者
besuki 發表於 19-8-8 11:00
真係落到charge先講啦,根本就冇料落charge

我又覺得未必入唔到佢喎!
d物物學會點會用$4200買十隻雷射筆呀!依家d家長,同仔女交多$100會費都殺人啦!就算買,都唔洗買10支咁多啦!有力拎咁多支筆,不如幫手拎個支觀星鏡啦,支鏡幾十斤重!
其實要睇搜証嘅警察有幾叻
我屋企3個人,一個話唔入,兩個話未必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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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發表於 19-8-8 11:29 |只看該作者
besuki 發表於 19-8-8 10:48
咁佢未用,又點解可以拉呀?未做就知佢會做?就算你明知佢會做,佢未做之前都唔應該拉佢。警察拉人賣毒品 ...

唔係掛。身有毒品唔賣唔犯法?請問邊個國家的法例係咁?唔全世界唔駛有藏毒罪啦。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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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發表於 19-8-8 11:32 |只看該作者
AhKaAhKa 發表於 19-8-8 11:00
我淨係自用咋不過有人追,我真係會走,我分唔出係差佬定黑社會定白衣人,費事無端端比人 ...

一般警察應該會講前面位美女企係度,警察,show pass,我嚟問你,你買咁多蛋嚟做乜野。亞sir煮大鑊飯囉。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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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
發表於 19-8-8 11:33 |只看該作者
bb560 發表於 19-8-8 11:27
我又覺得未必入唔到佢喎!
d物物學會點會用$4200買十隻雷射筆呀!依家d家長,同仔女交多$100會費都殺人啦 ...

你係未讀過大學定冇上過莊?上到大學仲洗問屋企人攞錢交學會費?去補下習都皮幾一個月啦,無能力幫人補習去做parttime要有幾錢蚊都唔會有難道囉好冇。


補充內容 (19-8-8 11:34):
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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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
發表於 19-8-8 11:34 |只看該作者
besuki 發表於 19-8-8 11:11
見你咁識法,相信你睇得明以下嘅嘢。


實際上係班暴徒將"鐳射筆"當作"觀星筆"


男爵府

積分: 6332


96#
發表於 19-8-8 11:42 |只看該作者
bb560 發表於 19-8-8 11:27
我又覺得未必入唔到佢喎!
d物物學會點會用$4200買十隻雷射筆呀!依家d家長,同仔女交多$100會費都殺人啦 ...

好多野都係講證據姐。佢落口供話買嚟點用,同邊個用,係邊到用。老實要咁多枝(觀星)筆咁一定有一group人(如天文學會)又或業餘觀星團一齊一早plan左幾時,係邊個地方睇咩星。而觀星筆都係教學用,圈出星體位置等唔識睇既人知點睇。呢d佢講得出的話要交晒人名出嚟,警察去查係咪,資料上法庭等官判。証物的功率條例有寫不能超幾多。超過未必係攻擊性武器咁重罪,但呢些戰略物品持有及處理或進,出口都要申請許可證。只係法庭會判乜野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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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
發表於 19-8-8 11:47 |只看該作者
besuki 發表於 19-8-8 11:11
見你咁識法,相信你睇得明以下嘅嘢。

我只係針對你講既回應,咁大段你自己慢慢睇啦,都話左法庭未判即係假設冇罪,而家係警察急住落charge定係班人急住叫放人? 冇做未定罪怕乜,咁多黃官唔駛驚喎,司法係交俾法庭,正如其他jm講,你唔好覆我啦。

你地咁講,即係警察查身份證或搜身都係濫權。


男爵府

積分: 5723


98#
發表於 19-8-8 11:48 |只看該作者
SandyAlana 發表於 19-8-8 10:14
其實好簡單,搵番同一枝,叫浸大會長對住眼射,冇事就攪掂,唔洗嗌。
其實好簡單,你有無證據證明佢有射過警察隻眼,有無片或相,如果有的話你提出依個要求好合理。如果無,咁你依個要求就好唔合理,佢買黎放係屋企供奉都係佢自由黎。


男爵府

積分: 8327


99#
發表於 19-8-8 11:48 |只看該作者
華華子 發表於 19-8-8 11:08
呵呵, 一般C9仔, 又點會夜晚一次過買十把菜刀, 見到差佬又跑呀?

如果唔係身有屎, 點會見完差佬 ...

不過,我真係試過係灣仔會展買3把菜刀(朋友夾單)+2把生果刀+1把麵包刀+6把牛油刀,6隻叉,6隻湯匙,因為特價,家品展!

我應該未見委任狀就跑,反正有人追,唔理黑白,走得快,好世界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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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發表於 19-8-8 11:49 |只看該作者
康寶琦 發表於 19-8-8 11:32
一般警察應該會講前面位美女企係度,警察,show pass,我嚟問你,你買咁多蛋嚟做乜野。亞sir煮大鑊飯囉。:e ...

如果佢講美女,我一定會企定定,協助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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