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況1: 若我返教會的女兒和人有婚前性行為,甚至送–幅裸照給我,我也不談責備他.是不是? 女兒,I stuck with her for the rest of my life. 不離也不棄,我大有機會與他倆單獨交談(不公開的)就算他倆是如朱小姐這般的名人,我也可以有機會個別單獨約他倆面談:先找機會當面就這事問當事人,先 聽 朱小姐 本 人 的 口 供。 不是單道聽途說的風聞和眼見圖片的人,不是單聽過朱小姐在blog和公開的談話。不是單憑外人不知情的論斷 說 “知 道” 他 “婚前” 所做的事。 我也要親自單獨問 她為何仍拍裸照做宣傳。而不是公眾地在這裡背地裡問她為何仍拍裸照做宣傳。這符合責備要具備的條件嗎?先撇開論斷的情況不談。
或者我個女(如朱小姐這名人的張三)已經在人前(我面前)在神前行了他們的婚禮受了神定的婚約呢?或者女婿已經改口叫我做啊媽呢?或者他倆已經以相公娘子互稱呢? 可能我當媽的已經心內認為他們已經結婚了呢。可能這女婿已答應我當我女婿的約呢?或見他們都你情我願地住埋一起,又是第一個我個女承認有性行為的人呢?不過站在保障我個女的利益立場,我會勸我個女婿同個女不要等辦法律上認可的婚姻證明書。一有機會就去辦。守地方法律是神的教導。而且我會從小教我個女不要在有一紙婚姻書之前就有性行為。因為與某人一有性就要stuck with that person for the rest of your life for sex need at least but not limit to. 若果那人要離棄你而還沒有死,你也要終身守寡,就算沒有一紙婚姻書也要守寡,不與多個還在生的異性人有性行為。這就是我給兒女定的從神的話語裡領受的婚姻的約,不是人定的婚姻的約。若被強葌是要全力鬥爭到底,寧被弄死也不降。
這種處置很Harsh嗎?再Harsh 也 harsh不過神的怒火,而我不忍心有弟兄姊妹因犯罪不悔改而要面對神的怒火。
Love is when the other person’s happines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your own ~ H. Jackson Brown
“我返教會的丈夫又和某女子未婚生子,甚至送–幅裸照給我,我也不談責備他吗?”
I stuck with 丈夫 for the rest of my life. 至於我,我不離也不棄,無論他做了落地獄的罪或否。我與他的分離只有兩個:1、他自己選擇犯罪與我分離。 2、他死了。
我絕對要尊重他犯罪得罪神的自由權。但我不定他的罪。我會先單獨與丈夫面談(不公開的)就算他倆(丈夫和那女士)是如朱小姐這般的名人,我也可以有機會個別單獨約他倆面談:先找機會當面就這事問當事人,先 聽 他倆 本 人 的 口 供。 不是單道聽途說的風聞和眼見圖片的人,不是單聽過那女士在blog和公開的談話。不是單憑外人不知情的論斷 說 “知 道” 我丈夫和那女士 “婚外” 所做的性事。 我也要親自單獨問 她為何仍拍裸照做宣傳。而不是公眾地在這裡背地裡問她為何仍拍裸照做宣傳。這符合責備要具備的條件嗎?先撇開論斷的情況不談。
這種處置很Harsh嗎?再Harsh 也 harsh不過神的怒火,而你忍心有弟兄姊妹因犯罪不悔改而要面對神的怒火嗎?
一個人所做的是不是罪不是我們說的,而是神說的,藉著聖經寫得清清楚楚,在這點上你同我都無SAY。
不多加自己的推論。要推論就直接單對單與當事人表白。給當事人一個機會,whatever he(she) say, let God's words be the judge.
起碼讀過神的話語後,從此,他或她都不可以說我不知是罪。
Love is when the other person’s happiness is more important than your own ~ H. Jackson Brow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