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薪病假的累積方法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在最初受僱的12 個月內每服務滿1 個月,便可累積2 天有薪病假; 之後每服務滿1 個月可累積4 天。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 天。有薪病假的類別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 天,36 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 天。 | ||
類別 | 可累積的病假日總日數 | 放取累積有薪病假日的條件 |
第1 類 | 36 | 有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
第2 類 | 84 | 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 類病假的尚餘日數 如僱主提出要求,須出示由僱員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所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
|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病假紀錄僱主必須保存下列紀錄: | ||
2. 每名僱員所累積的全部有薪病假, 包括第1 類及第2 類有薪病假的總數;
3. 每名僱員曾享用的有薪病假日數, 及從第1 類或第2 類有薪病假日
數中扣除的紀錄;
4. 每名僱員曾領取的疾病津貼,及放取有薪病假的日期。
上述紀錄必須於僱員放畢有薪病假復工後7 天內由僱員簽署, 僱員並有權
查看病假紀錄。
職業保障
除因僱員犯嚴重過失而將其即時解僱外, 僱主不可在僱員放取有薪病假期
間解僱該僱員。
違例與罰則
僱主如違反上述規定, 即屬違法, 僱主可被檢控, 一經定罪, 最高可被罰
款10 萬元。此外, 僱主必須在終止合約後7 天內,
1. 解僱代通知金;
2. 一筆相等於7 天工資的賠償款項**;及
3. 僱員應得的疾病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