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問 3.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驗而缺勤,僱主是否須要支付疾病津貼? |
| 答 3. | 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的每一天,如有適當的醫生證明書*或到診證明書**,可作病假計算。在這種情況下,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如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相等於每日平均工資五分之四的疾病津貼。 *醫生證明書須指明僱員不適宜工作的日數,及導致該僱員不適宜工作的疾病或損傷性質。 **到診證明書須列明僱員曾接受產前檢查及有關日期,並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註冊助產士或註冊護士簽發。到診證明書不適用於在2020年12月11日之前進行的產前檢查。 (在《僱傭條例》下有關疾病津貼的詳情,請參閱由勞工處編印的「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