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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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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9-1 22:44 |只看該作者
 【明報專訊】

 一、關於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

 可以由普選產生

 根據香港基本法和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以及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草案第一條規定:「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這一條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草案採用「從2017年開始,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的表述,表明2017年第五任行政長官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都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

 第二,香港基本法第45條規定,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最終要達至由普選產生的目標。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進一步提出:「2017年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五任行政長官的選舉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草案第一條的規定,明確了2017年及以後各任行政長官可以實行由普選產生的辦法,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上述決定。

 第三,香港社會對行政長官普選問題已經討論多年,形成了4點共識,即:香港社會普遍期望2017年落實普選行政長官;普遍認同按照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相關解釋及決定制定行政長官普選辦法;普遍認同成功落實行政長官普選對保持香港的發展及長期繁榮穩定有正面作用;普遍認同行政長官人選必須愛國愛港。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選舉採用普選的辦法,符合香港社會的共同意願。

 二、關於行政長官普選制度

 核心問題的規定

 香港基本法第45條對行政長官普選已經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根據香港基本法和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見,草案第2條對行政長官普選制度核心問題作了以下規定:

 (一)關於提名委員會的組成。草案第2條第一項規定:「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按照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而規定。」按照這一規定,將來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正案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應沿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由1200人、四大界別同等比例組成的辦法,並維持香港基本法附件一現行有關委員產生辦法的規定。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從香港基本法立法原意看,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的有「廣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員會,其「廣泛代表性」的內涵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規定的選舉委員會的「廣泛代表性」的內涵是一致的,即由4個界別同等比例組成,各界別的劃分,以及每個界別中何種組織可以產生委員的名額,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制定選舉法加以規定,各界別法定團體根據法定的分配名額和選舉辦法自行選出委員。2007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有關決定中關於「提名委員會可參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關選舉委員會的現行規定組成」的規定,指明瞭提名委員會與選舉委員會在組成上的一致關係。鑑於香港社會對這個問題仍存在不同認識,為正確貫徹落實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必要作進一步明確。

 第二,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組成辦法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時經過廣泛諮詢和討論所形成的共識。香港回歸以來行政長官的選舉實踐證明,選舉委員會能夠涵蓋香港社會各方面有代表性的人士,體現了社會各階層、各界別的均衡參與,符合香港的實際情况。提名委員會按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組建,既是香港基本法有關規定的要求,也是行政長官普選時體現均衡參與、防範各種風險的客觀需要。

 第三,香港社會較多意見認同提名委員會應參照目前的選舉委員會的組成方式組成,有不少意見認為提名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等方面應採用目前選舉委員會的規定。考慮到有關第四任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是2010年修改行政長官產生辦法時作出的,並經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委員總數已從800人增加到1200人,4個界別同比例增加,獲得各方面的認同和支持,提名委員會按照這一選舉委員會的人數、構成和委員產生辦法作出規定比較適當。

 (二)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的人數。草案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名委員會按民主程序提名產生2至3名行政長官候選人。」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行政長官候選人人數規定為2至3名,可以確保選舉有真正的競爭,選民有真正的選擇,並可以避免因候選人過多造成選舉程序複雜、選舉成本高昂等問題。

 第二,香港回歸以來舉行的行政長官選舉中,各次選舉幾乎都是在2至3名候選人之間競選。確定2至3名候選人比較符合香港的選舉實踐。

 (三)關於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過半數支持。草案第二條第2項規定:「每名候選人均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全體委員半數以上的支持。」這一規定的主要考慮是:

 第一,香港基本法規定的提名委員會是一個專門的提名機構,提名委員會行使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權力,是作為一個機構整體行使權力,必須體現機構的集體意志。香港基本法第45條第2款規定的「民主程序」應當貫徹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原則,以體現提名委員會集體行使權力的要求。因此,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是適當的。

 第二,提名委員會將由四大界別同比例組成,規定候選人必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候選人就需要在提名委員會不同界別中均獲得一定的支持,有利於體現均衡參與原則,兼顧香港社會各階層利益。

 第三,行政長官報告表明,香港社會有不少意見認同行政長官候選人需要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一定比例的支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聽取的意見中,有不少人建議對這個比例作出明確規定。為此,進一步明確行政長官候選人須獲得提名委員會委員過半數支持,符合香港基本法的規定,有助於促進香港社會凝聚共識。

 (四)關於行政長官選舉的投票辦法。香港基本法第26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據此,草案第2條第3項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合資格選民均有行政長官選舉權,依法從行政長官候選人中選出一名行政長官人選。」根據這一規定,全體合資格選民將人人有權直接參與選舉行政長官,體現了選舉權普及而平等的原則,是香港民主發展的歷史性進步。

「在行政長官由普選產生以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的選舉可以實行全部議員由普選產生的辦法。在立法會實行普選前的適當時候,由普選產生的行政長官按照香港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就立法會產生辦法的修改問題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報告,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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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9-3 22:15 |只看該作者
Iamfree 發表於 14-9-1 22:44
 【明報專訊】

 一、關於從2017年開始行政長官
相信如果冇佔中人攪事,會更好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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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4-9-5 12:44 |只看該作者
英外交部:歡迎京確認普選特首

對於人大敲定港政改框架,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發言人首次回應,指歡迎中國確認香港特首以普選產生,又指英方一直認同港政改,需中國、港府及港人按《基本法》決定。發言人指,沒有完美的普選模式,最重要是港人有真正選擇;又指在次階段諮詢時,希望各方參與討論,令港民主有具意義的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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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4-9-15 23:06 |只看該作者
行出第一步,可以讓各方找最合香港的民主路!

避免台灣式亂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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