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就電視及電台廣播而提出的投訴,廣管局均按照《廣播事務管理局條例》 (第391條) 的規定處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影視處) 為廣管局的行政機關, 在接獲投訴後,會按投訴人留下的通訊地址,即時發出認收信,並會對投訴作 出仔細調查,以確定事實及研究遭投訴的持牌機構有否違反法例、牌照條件或 業務守則。 如表面證據顯示,遭投訴的持牌機構違反了有關條文,個案會轉介投訴委員會*處理及向廣管局提出建議。廣管局可視乎事件的輕重程度,考慮以勸喻、警告、發出更正及/或道歉聲明、罰款或暫時吊銷牌照的方式,懲處違規廣播機構。個案若只屬輕微違規,影視處處長可行使廣管局授予的權力,就該等個案自行作出決定,並將其決定知會遭投訴的廣播機構。投訴理據充足與否,我們都會轉達有關廣播機構參考。 (你可以在這裡下載廣管局的《廣播事務管理局處理投訴簡章》)
(投訴委員會)處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