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躉才需做番社會服務令
社會服務令計劃是一項根據香港法例第378章《社會服務令條例》的社區層面的判刑。法庭可向14歲或以上干犯可判監禁罪行人士判處社會服務令。接受社會服務令的人士(下稱「服令者」)在感化主任督導下須於12個月內完成不超過240小時的無薪社會服務工作,以補償他們以往對社會造成的損害,並透過感化主任的輔導,改過自新。
社會服務令要求罪犯進行指定時數的無薪工作,以彌補其犯罪的過錯。根據《社會服務令條例》(香港法例第378章)所判處的社會服務令,並非監禁式刑罰。被判社會服務令的罪犯,其定罪將於他/她定罪3年之後,被視為已喪失時效。當定罪被視為已喪失時效後,罪犯便無須披露該定罪或命令,但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第4條申請指定職位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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