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 處理輪候冊申請人離婚個案的安排: | ||
(i) | 輪候冊申請人離婚時,若雙方未能就申請書的擁有權達成協議,則擁有子女管養權的一方有優先權保留原有申請書。 | ||
(ii) | 另一方如仍有需要入住公屋,並符合輪候冊所有資格準則,則不論其是否擁有子女的管養權,房屋署亦會接納其重新申請,申請日期將等同於原來的申請書的日期。 | ||
(iii) | 如離婚雙方能夠就子女的管養權達成協議,並且能夠出示書面證明,顯示離婚訴訟正在進行,則在絕對判令發出之前,上述安排亦同樣適用。符合這類條件的人士會在核實配屋資格後以「有條件租約」的形式入住公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