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oldpiglet 發表於 25-6-26 13:53 
屋宇署今日(6月13日)指,其中兩名獨立屋業主由於進行僭建工程,違反《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第14(1)條,即明知未事先獲得屋宇署批准及同意便進行建築工程,周四(12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表示認罪,被法院判處罰款共逾11萬元。...
買得紅山, 罰11萬算少啦, 一個包包價錢.
要還原先大鑊
【一毫之善,與人方便;一毫之惡,勸君莫作;欺人是禍,饒人是福;不信抬頭看,蒼天饒過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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