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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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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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3:21 |只看該作者
http://news.tvb.com/parliament/5ea2b8f234b031eb460b2648/%E5%8D%80%E8%AB%BE%E8%BB%92%E5%85%A9%E9%A0%85%E8%A5%B2%E8%AD%A6%E7%BD%AA%E6%88%90%E5%88%A4140%E5%B0%8F%E6%99%82%E7%A4%BE%E6%9C%8D%E4%BB%A4-%E5%8D%B3%E6%99%82%E5%B0%B1%E5%AE%9A%E7%BD%AA%E6%8F%90%E4%B8%8A%E8%A8%B4

2020-4-24

區諾軒兩項襲警罪成判140小時社服令 即時就定罪提上訴

立法會前議員區諾軒,去年七月在旺角以揚聲器襲警,被判兩項襲警罪成,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區諾軒即時就定罪提出上訴。

區諾軒下午到九龍城裁判法院聽取判刑。

案發在去年7月8日凌晨,案情指當時仍然是立法會議員的區諾軒在旺角登打士街及咸美頓街之間一段彌敦道,用揚聲器敲打警員關志豪的盾牌以及用揚聲器「嗌咪」,令警察公共關係科警司高振邦聽力受損,本月初被判兩項襲警罪罪成。

區諾軒代表律師在求情時指,被告當時只為吸引警方注意,履行議員責任,不是要對任何警員身體作出傷害,亦沒有造成實際傷害,再犯其他刑事罪行的機會近乎零,而被告打算九月到日本深造,希望法官酌情判處較短時間的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梁嘉琪認為,兩項控罪屬於同一事件,考慮社會服務令報告指被告態度合作,對自己行為有悔意,有信心被告會遵從判刑,加上被告初犯,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過,區諾軒判刑後即時就定罪提出上訴。

區諾軒說:「我是堅信自己無罪,所以我無論如何,都會循法律的途徑來到將我的說話說到底,亦都是將冤罪進行上訴,上訴到底。第一這宗案件對甚麼是襲警有很大定義,亦是有一定影響。如果在法庭的定義,任何的聲音發出其實都可以成為毆打。」

判刑後主控官陳文慧指,她因為負責檢控案件受到網絡滋擾,要求法庭聽取陳辭作書面紀錄,但被法官拒絕,認為與本案關聯不大。



http://www.etnet.com.hk/mobile/tc/lifestyle/internationalaffairs/watwingyin/65404

2020-4-27

講大話要坐監?

  講一句大話騙人,照理不算犯罪,否則我們對著肥女人說你不胖,對著醜女說你好靚,通通都要被關進天牢。

  甚麼情況下講大話屬犯法?應該是以謊言來騙取一些東西,譬如錢,那就是騙案了。但如果騙的不是錢,是刑罰、是自由;騙的不是普通人,是法官、是執法者,又如何呢?前幾天,就有個現例了。

  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去年在暴亂中以揚聲器在警察耳邊講話並敲打警方盾牌,上星期被裁定兩項襲警罪成,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梁嘉琪表示,區諾軒是初犯,態度合作,對當時行為有悔意並願意負責,加上兩項襲警都屬同一事件,故只判處社會服務令。

  逃過牢獄之災的區諾軒,一步出法院門口便露出本來面目,說從沒想過罪成,「一刻都沒想過」,他更認為自己是「法治的受害者」,亦聲明上訴到底。

  庭上,辯方律師明明說,區諾軒有悔意,重犯的機會近乎零,又遞上一大堆求情信,還說了個荒誕求情理由:區諾軒9月打算到日本讀博士課程,故不能坐牢,即使是社會服務令也希望能在9月前完成。結果,法官照單全收,把區諾軒輕判了。

  然而,區諾軒一判完就變臉,就推翻法庭內所說的一切,他雖逃過了襲警案的牢獄,但逃得過欺騙法官的新罪嗎?

  我們看電影常有這幕,所有法庭內的作證者,說話前都要手按聖經唸出一段誓言,表明所作證供絕對真確無誤。這次區諾軒庭內庭外兩個樣,擺明就是欺騙法官換取輕判,是一幕眾目睽睽的公然詐騙。

  一個曾經的立法會議員竟如此玩弄法官,該當何罪?試想想,假如有個被告向法官求情說剛剛死了老豆,希望法官不要判監讓他可去送葬,然後法官信了,判他社會服務令,誰知被告一步出法庭,老豆已在庭外等候,還一起去飲茶慶祝,這就是有證有據的講大話呃輕判,原罪逃了,行騙的新罪難饒,法官可改判即時收監。

  你放他一馬,他當你傻仔,原來今日香港的無法無天不單是法治受損,而是連法官都樂於接受公然被騙。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遇到逆境,堅持,不要放棄。黑暗是可怕的,極難耐的.....但是,渡過了黑暗,不就是黎明了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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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3:22 |只看該作者
2020-4-28
香港司法是否反中亂港的最大支持者?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kJuuJfJo-PI&feature=youtu.be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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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3:41 |只看該作者
狗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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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3:45 |只看該作者
這種「法庭暴力」實在叫人非常吃驚,也非常心寒。 - 時政擂台 - Baby Kingdom
https://www.baby-kingdom.com/for ... &extra=page%3D1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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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4:33 |只看該作者
https://www.thinkhk.com/article/2020-04/28/41044.html

2020-4-28

陳凱文:區諾軒襲警案,是否輕判?

去年7月7日遊行過後,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在旺角以「大聲公」向警司高振邦叫喊,令對方聽力受損,又稱呼另一警員為「毅進仔」及用咪高峰敲對方盾牌,因而被判兩項襲警罪罪成。最終,裁判官梁嘉琪只判處區諾軒接受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不諱言的說,今次案件的判決,實在有疑似「放生」之嫌。事實上,前刑事檢控專員江樂士日前接受訪問時,已指出根據2002年3月的HKSAR v Chan Hung-yau一案,高院法官馬永新曾在判詞表示:「襲警毫無疑問是嚴重罪行,除非情況非常特殊,否則應該判監」,證明裁判官似乎未有依照遵循高院的判刑指引。

說到這裡或許有人會說,區諾軒跟過往的襲警案不同,因為他跟警員並無直接身體接觸,所以屬於「情況特殊」。可是,不論2002年的梁俊威案(HMCA 52/2022),還是2013年紀鎮基案 (HCMA 273/2013),兩名被告都是用「大聲公」襲警,兩人都是被判罪成,最終梁俊威被判入獄三個月(另加阻差辦公被判囚兩個月,合共五個月),紀鎮基則被判入獄六星期,可見「情況特殊」一說並不成立。裁判官若是根據過往案例判決,區諾軒便應被判監禁。

更讓人費解的地方,在於裁判官提出的減刑理由。梁官判刑時引述報告指,感化官形容區態度合作,有悔意並願意承擔後果,感化官對他有信心,建議判處中等程度的服務令時數。梁官考慮到兩項控罪源於同一事件,以及被告初犯、案情背景,最終判處140小時社會服務令。

首先,被告是否初犯,跟應否判監及減刑,其實沒有直接關係。高院過去既有判刑指引,表明襲警理應判監,下級法院便應跟隨,至於入獄時間的長短,主要要看案件性質的嚴重性,以及刑罰所產生的阻嚇作用。是故,所謂初犯作為減刑理由,純粹是裁判官本人的主觀判斷。

其次,裁判官接納感化報告的說法,認為被告有悔意,亦是讓人感到莫名其妙。先不論區諾軒聞判後,已立即表示不服上訴,區諾軒在受審期間,明明是否認控罪,並且一再重申,自己沒有直接接觸事主,不能視作襲擊。感化報告又是憑什麼認為,被告有悔意及願意承擔後果?裁判官又憑什麼接納感化報告的意見?

此外,裁判官只有因為被告不滿21歲,才須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109A條的規定,在判處被告監禁前,考慮其他適當的處置方法。換言之,裁判官在可以直接判監的情況下,聽取感化報告的意見,顯示他在正式宣判前,已有意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

更加值得斟酌的是,法官竟以「案情背景」作為減刑因素,讓人懷疑此一判決,有可能受到裁判官的個人政見影響。若非有人認同反對派的政治主張,又怎會覺得被告在當時的「案情背景」下犯案,屬於可以輕判的減刑理由呢?

總括而言,今次區諾軒襲警案判決,似乎再次證明,法院近年的判決為何屢屢惹來爭議,便是在於法官或裁判官量刑時,似乎沒有一套客觀準則,更似是隨着主觀意願行使酌情權,甚至可以不依照過往案例判刑。如此一來,又怎能怪公眾質疑法院判決的公正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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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4-27

區諾軒的悔意

「講大話當食生菜」,可算係唔少盲反派政客嘅共通問題;為求達到目的,什麼歪理、大話都可以講得出口。時任立法會議員區諾軒,喺舊年7月8日用「大聲公」襲警,上星期被判兩項襲警罪罪成。裁判官梁嘉琪引述社會服務令報告指,鑑於區諾軒態度「負責任」和「有悔意」,所以按感化官建議,判佢140小時社會服務令。問題在於呢位「有悔意」嘅區諾軒,上庭前就話「法治不彰、肉隨砧板上」,結果獲輕判後,就自稱無罪,仲話自己係「法治嘅受害者」,聲言上訴到底。廣男覺得,區諾軒先扮完「有悔意」,獲輕判後居然又扮「受害者」,呢啲咪就係盲反派政客嘅嘴臉囉!

「服務令」前設 被告須有悔意

講得粗俗點,對於區諾軒出庭前後嘅言行,大家甚至可以用「翻轉豬肚就係屎」嚟形容;廣男認為,佢嘅態度亦都正正說明一件事,就係根本由頭到尾都無悔意!咁問題嚟喇,大家要明白一點,法庭之所以判處被告「社會服務令」,其實有一個好重要嘅前設,就係要確保被告係真誠有悔意,但係縱觀區諾軒種種表現,廣男認為,佢完全唔符合判處「服務令」嘅前設,咁律政司係咪應該考慮複核刑期呢?

另一個問題,根據區諾軒庭外嘅講法,予人感覺,佢根本唔認為自己「有問題」;所謂「有悔意」,廣男認為只係博取法官對佢從輕發落嘅虛話,咁區諾軒係咪有欺騙法官之嫌?律政司係咪應該再追究呢?否則,難保以後唔會有人為求輕判而有樣學樣。

「大聲公」襲警有案例判處入獄

廣男翻查資料,類似以大聲公襲警嘅案例,其實之前就有過, 2001年8月,當時嘅社工梁俊威去灣仔警察總部門外示威,當時梁俊威手持「大聲公」向警員叫口號,導致該警員耳部不適,最終被裁定阻差辦公及襲警罪成,重判入獄5個月;當時裁判官判刑時仲講明,被告用「大聲公」襲警乃懦夫行為,案情嚴重須判以即時入獄。既然早有判監先例,大家又認為,今次區諾軒只係社會服務令,係咪太輕呢?廣男就話,既然區諾軒成日批評「法治不彰」,咁執法部門、律政司不妨依法辦事,等佢睇吓,香港係如何彰顯法治!
尋找「閃光點」,努力不懈,堅毅不屈,機會總是留給有準備的人。但是,有準備不一定能找緊機會,因為....命運就是這樣的敲門。要找緊機會,就要戰勝自己和戰勝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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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5:08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學冼師傅話齋 呢 d 係鼓勵性懲罰


琥珀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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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畀面勳章 環保接龍勳章 BK Milk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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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20-4-30 15:31 |只看該作者
noelching39 發表於 20-4-30 15:08
學冼師傅話齋 呢 d 係鼓勵性懲罰

咪就係!之前有社工都係咁犯!都罰得重過佢!佢身為區議員係咪應該做榜樣!應該罪加一等!
若要人不知 唔好咁低B !  :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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