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動向

跳至

首頁
1

尾頁
   0
該用戶已被刪除

1#
發表於 06-5-6 13:17 |只看該作者

租務問題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版主

積分: 34257

2018復活節勳章 版主 好媽媽勳章 醒目開學勳章 畀面勳章 親子王國15週年勳章 親子王國15週年勳章


2#
發表於 06-5-6 23:16 |只看該作者

Re: 租務問題

如果份 租約在2004年7月9日已存在,業主需在上年6月前通知租客他將收回物業,否則他要補足十二個月通知,或者在租約期滿另立新租約,當新租約期滿時就可收回物業。

現在業主只是加租,而非收回物業,我覺得並無犯法,而一個月通知我亦覺合理,因為你朋友亦應知道幾時約滿,業主無責任提佢。

你朋友現可以做的是和業主相量
1. 可否加少啲租
2. 一個月內搬走
3. 或者租多一兩個月(用加租後租金)再揾地方搬


首頁
1

尾頁

跳至
Presslogic Logo
Baby Kingdom Log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