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專訊】上水掟磚案一大焦點,在於法官杜麗冰6月27日裁定以誤殺罪取代謀殺罪。事緣辯方在陪審團避席之下,就謀殺和傷人罪申請「毋須答辯」,稱控方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兩名被告有意丟磚殺害死者。控方則強調被告伙同丟磚者行動,適合「伙同犯罪」的原則,遭杜官多番質疑。杜官最終認為,本案和其他伙同犯罪情况不同,「雙方都有份丟磚」,未符合謀殺的控罪元素。
審訊第6日,控辯雙方在陪審團避席之下商討法律議題。代表首被告劉子龍的辯方大律師David Boyton表示,首被告沒有直接傷害死者羅長清和傷者X,即使將控方案情推至最高點,被告亦只是有計劃伙同黑衣人堵路、刑事毁壞或非法集結,無意傷害死者和X。Boyton又稱,謀殺罪的重點在於非法殺人的動機,惟本案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行兇。
至於代表次被告陳彥廷的辯方大律師蒲立新表示,當日在場的蒙面黑衣人眾多,難以辨認身分,即使黑衣人行為危險,但無證據顯示誰向死者丟磚,遑論證明次被告存心殺人。蒲立新續稱,次被告在錄影會面承認搬磚堵路,目的是「幫唔方便罷工嘅人罷工」,未曾預料會發生命案。
控方稱伙黑衣人行動適用「伙同犯罪」 官質疑本案有異同黨劫銀行
控方則稱,兩名被告伙同黑衣人行動,不論他們有份舉傘或丟磚,均適用於「伙同犯罪」(joint enterprise)的概念;只要黑衣人預見可能有人傷亡,並有共同目的,就要負上同等罪責。杜官聽畢質疑,本案不是一班同黨搶劫銀行,「這是截然不同的情况,雙方都有份丟磚」,關注被告是否有特定動機殺人,事前又能否預見命案發生。
控方同意雙方曾經丟磚,但稱黑衣人首先丟磚,途人才以同一手法還擊。杜官聞言表示,哪一方最先丟磚都不重要,從案情而言,雖然次被告承認持鋸傷人,但死者並非鋸傷致死,而是被磚頭擊中後腦,從而倒地致命。杜官最終認為,本案更符合誤殺罪的「不合法危險作為」門檻,證據上未能確立謀殺的控罪元素,決定以誤殺取代謀殺,待陪審團決定被告是否誤殺罪成。
至於有意圖而傷人罪,受襲男子X出庭作供,認出自己清理馬路雜物時被首被告以身體阻擋。X又稱曾以鐵通「篤」一名蒙面人,隨即被人掟磚襲擊。針對此事,次被告在錄影會面作出招認,承認為了「兇吓」一名長者,「膽粗粗」持鋸揮向對方大腿。
對於兩名被告是否有意傷害X,辯方以「自衛」為抗辯理由,表示X的舉動導致衝突升級,被告可能為了自衛而施襲。陪審團大比數裁定被告傷人罪不成立,換言之,大部分陪審員接納了辯方「自衛」一說,或者認定被告與片中施襲者身分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