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令即藐視法庭 視案情可被判囚
(明報) 01月 11日 星期五 05:05AM
【明報專訊】高院頒下臨時禁制令後,若民間電台案被告曾健成及立法會議員梁國雄等人參與非法廣播,即屬干犯藐視法庭罪。由於民事形式的藐視法庭屬《普通法》,並無固定最高刑罰,主要視乎案情
及以往判例,但仍可被判入獄或罰款。根據《基本法》,若立法會議員犯刑事罪遭監禁1個月以上,若經出席會議的三分之二通過譴責,主席有權宣告罷免其議員資格。
有法律界人士指出,難以估計若本案被告干犯藐視罪的判刑,而要視乎求情因素及被告是否明知故犯,若明知故犯,甚至「今日下晝先判,夜晚即刻開台」,便會被視為公然挑戰法紀,法庭可能判以阻嚇刑罰。
他說,「參與非法廣播」的範圍廣泛,視乎各人參與程度。若是在錄音室廣播,有人開門進入後即離去,會被視為最低程度的參與;但若有人進入錄音室後開啟或操作器材,則屬最高程度的參與。他指「非法廣播」不只限於負責廣播的人士,廣播期間在附近叫囂、拍掌鼓舞的人,在法律上亦構成「參與」。不過,由於今次禁制令只是針對民間電台案的被告及有關人等,故圍觀者不會構成藐視法庭。
電管局昨晚則發出聲明,指任何人違反《電訊條例》第8條無牌設置及維持電訊設施,一經定罪最高可罰款10萬元及監禁5年;至於違反《條例》第23條,即利用無牌電訊設施發放信息,最高可罰款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