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見左一份工,係一間中上至大規模的公司,係某著名食品大公司。
上到Head Office,總部位於大圍,最初感覺環境好靚,成棟building都係佢地公司。
【公司名提示:"DiDi姐" 代言的 "樓下" ,有賣燕窩,地區:大圍的總部 HEAD OFFICE】
首先輪流見左3個人(HR assistant、line manager x2),原本感覺工作性質好唔錯,已經feel到適合,我亦有信心,我又好有興趣。
但最尾一輪,到HR manager入來,向我講了幾個入職條件,我聽完打個突:
[佢話有責任同我講呢幾項條件,如果比offer我,要我入職前再考慮下]
(1)當我決定accept offer 以及 sign contract 時,HR要求我即時交出一張金額相等於一個月月薪的支票,直至3個月試用期過了,才會還返張支票比我。如果試用期3個月期間內離職,就無得拎返張支票。佢講到出口話:「公司絕對唔想人騎牛搵馬,所以有呢項措施!我地公司只係幫你『保管』住你呢張支票,我地最後一定會退還比你!」
(舉例:假設佢最後比offer你$20000,你要簽contract時立即比$20000支票,換言之佢「綁」你三個月,等你無得走。)
(舉例:佢話:「就算試用期內有其他公司突然比你offer $40000,你決定要轉工,我地會恭喜你,但支票我地係唔會退返比你。」)
【我打左去勞工處問,佢話勞工法例不是這樣,無提到要求僱員俾錢。如果有需要的話就要報警,因為這是求職陷阱】
(2)試用期內,遲到2次,會立即terminate。(就算遲到一分鐘都當遲到一次)
佢補充:「係呀!無辦法,公司老闆對員工遲到方面非常非常極度嚴格,呢個係公司以前成立一直以來都係咁,目的係想大家準時返工...」
我:「哇,咁如果係交通意外導致遲到,咁點處理先?!」
佢:「我明白,無理由當日萬一全港大塞車,唔通公司炒曬全部人?所以過試用期,一年內最多申請兩次。so far呢度同事返工都好準時。」
(3)病假通常無得claim $,不過基本會跟勞工法例,好似話如果累積3 or 4 日可以claim 返 4/5...
<< 呢個實質我唔sure係點,想問問勞工處法例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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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尾聽其他人講,先知呢間出曬名係PK公司,無良僱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