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刑事恐嚇根據 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 第24條 ,刑事恐嚇是刑事罪行。
- 威脅會傷害其他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 威脅會傷害第三者(例如事主的家人)的身體、財產或名譽;或
- 威脅會作出違法行為。
這些威脅必須是意圖:
- 令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受驚;
-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去作出他 / 她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
- 導致被威脅的人或其他人,不作出他 / 她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
刑事恐嚇必須是指向被威脅的人,或與他 / 她關係密切的人,並且必須是威脅會傷害他們的身體、損壞他們的財物、或損害他們的名譽。是否存在威脅,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威脅必須是有意圖 令被威脅的人受驚,或導致他 / 她作出原本沒有法律義務去做的事、或不作出原本有法律權利去做的事。是否存在有意圖的威脅,同樣要視乎每宗個案的情況及事實判斷。
http://familyclic.hk/tc/topics/Child-and-youth-affairs/Crimes-commonly-committed-by-young-people/Intimidation-and-blackm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