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政擂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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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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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發表於 20-2-5 00:08 |只看該作者
超級特務 發表於 20-2-4 22:44
以為CY翻閹代替林鄭治港

講得有point就得喇,個科技訊息主任都作曬狀話前線醫護點點點啦。

點評

ccysj01    發表於 20-2-5 21:33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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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發表於 20-2-5 00:08 |只看該作者
bopomofo2405 發表於 20-2-4 23:44
罷工不是法律允許的嗎?

好心呢位先生,唔好再係fb指點江山啦,共產黨大忌呀!

炒人也是法律允許的。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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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發表於 20-2-5 00:09 |只看該作者
artai430 發表於 20-2-4 22:37
【武漢肺炎】梁振英:罷工人數少於預期「露底」 對搞手不能手軟

趁黃屍曱甴黑醫護現晒形,方便一次過清算,HA絕不能手軟!

若沒有忙碌, 你便不會懂得善用閒暇; 沒有痛苦, 便不會明白快樂的得來不易; 沒有失去, 我們更不會懂得珍惜--是苦是甜也好, 是時間太多或太少也好, 最重要的, 還是請不要浪費你的人生! (純粹分享 ^0^)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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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發表於 20-2-5 00:12 |只看該作者
banbanmm 發表於 20-2-5 00:08
炒人也是法律允許的。
咁咪依正勞工法做囉。

使鬼係Fb講手軟,手硬?目的何在?恐嚇呀?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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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發表於 20-2-5 00:15 |只看該作者
bopomofo2405 發表於 20-2-5 00:12
咁咪依正勞工法做囉。

使鬼係Fb講手軟,手硬?目的何在?恐嚇呀?

勞工法有冇講罷工?
曠工好多合約一定有cover 。
恐嚇?做得出就要承擔後果。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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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發表於 20-2-5 00:17 |只看該作者
CY在位就好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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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發表於 20-2-5 00:22 |只看該作者
banbanmm 發表於 20-2-5 00:15
勞工法有冇講罷工?
曠工好多合約一定有cover 。
恐嚇?做得出就要承擔後果。
我依家指咩手軟,手硬?係咩野玩法,要炒人,請依法例,吓吓出信,出po 嚇人,坐高位,掌權,識人多過識字就可以任up?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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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發表於 20-2-5 00:24 |只看該作者
bopomofo2405 發表於 20-2-5 00:22
我依家指咩手軟,手硬?係咩野玩法,要炒人,請依法例,吓吓出信,出po 嚇人,坐高位,掌權,識人多過識字 ...

出信?你指醫管局出的信? 你覺得封信有恐嚇內容?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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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發表於 20-2-5 00:25 |只看該作者
banbanmm 發表於 20-2-5 00:24
出信?你指醫管局出的信? 你覺得封信有恐嚇內容?
果然對號入座身有屎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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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發表於 20-2-5 00:29 |只看該作者
bopomofo2405 發表於 20-2-5 00:25
果然對號入座身有屎

又喺度唔知噏乜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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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發表於 20-2-5 00:33 |只看該作者
bopomofo2405 發表於 20-2-5 00:25
果然對號入座身有屎

任何一個識英文嘅人而覺得醫管局封信有恐嚇成份,都係白痴。

咁畀中文法例你睇囉,你睇下佢哋要求嘅全面封關,係咪同僱傭條件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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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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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發表於 20-2-5 00:37 |只看該作者
贊成
生日月, 開心過


水晶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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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發表於 20-2-5 00:46 |只看該作者
fannymama123 發表於 20-2-4 23:55
法律允許的係業主同意下的罷工
醫管局反對。。所以佢地係缺勤

Sorry, 業主同意是?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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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發表於 20-2-5 00:47 |只看該作者
在工作時間內 #罷工 會否有機會被炒? 政治罷工不受勞工法例保障?

根據香港法例第57章《#僱傭條例》第21B(1)(b)條,任何僱員,在其本人與僱主之間,並凡作為職工會會員,享有在適當時間參加該職工會活動的權利。

適當時間(appropriate time),就僱員參加職工會任何活動而言,指-
(a) 其工作時間以外的時間;或
(b) 其工作時間以內的時間,而按照與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所議定的安排,或得到其僱主或任何代表其僱主的人給予的同意,容許在該時間內參加該等活動。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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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發表於 20-2-5 00:47 |只看該作者
換句話說,僱員不可在未經僱主同意下在非「適當時間」參加職工會活動(包括罷工),否則可被視為行為不當,有機會被紀律處分甚或终止僱傭合約。

另外,現行法例主要是針對僱員在爭取勞工權益而行使罷工權時給予保障。以政府不封關的政策為由發動罷工,在現行法律定義可能根本不被當作「罷工」。如果這樣的話,參與者亦可能不會受到勞工法例保障。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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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發表於 20-2-5 00:48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本帖最後由 yyh08 於 20-2-5 00:48 編輯

根據香港法例第332章 《#職工會條例》:
“罷工” (#strike)指一群受僱用的人經共同協定而停止工作,或任何數目的受僱用的人因發生糾紛而一致拒絕、或經達成共識而拒絕繼續為某僱主工作,作為迫使他們的僱主、另一人或另一群人的僱主,或任何受僱的人或一群受僱的人,接受或不接受僱傭條款或條件或影響僱傭的條款或條件的方法。

From: HK Lawyers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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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發表於 20-2-5 00:48 |只看該作者
banbanmm 發表於 20-2-5 00:24
出信?你指醫管局出的信? 你覺得封信有恐嚇內容?

心虛囉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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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發表於 20-2-5 00:49 |只看該作者
bopomofo2405 發表於 20-2-5 00:25
果然對號入座身有屎

果然講起法律、法治,就只識姨姨哦哦東拉西扯自high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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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發表於 20-2-5 00:50 |只看該作者
如果我係醫管局高層,我一定會依法律抄曬班黑醫護


珍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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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發表於 20-2-5 00:52 |只看該作者
yyh08 發表於 20-2-5 00:47
換句話說,僱員不可在未經僱主同意下在非「適當時間」參加職工會活動(包括罷工),否則可被視為行為不當, ...

條例根本好明確,係垃圾工會喺度扮曬嘢。 唔知啲所謂罷工會員,係咪真係信佢哋受法例保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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