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二少奶 於 10-1-26 21:38 發表
嗱, 勞工法例無一條話員工簽咗警告信,僱主可以隨意炒人不需通知或補償,除非係犯咗以下既錯:
a.蓄 意 不 服 從 合 法 且 合 理 的 命 令 ; b.行 為 不 當 , 而 該 等 行 為 是 他 / 她 盡 心 盡 力 工 作 所 不 應 ...
某些公司要員工簽警告信只是提防日後員工告上勞工處, 佢地有証據作抗辯. 如果你朋友收到信, 要以書面抗辯回應公司(自己要留底). 到時去到個官度, 信邊方, 告唔告得入就睇個官點判. 不過通常呢d case勞工處都幫員工多d. 但當然係你朋友唔好理虧先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