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 |
( 二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 |
( 三 ) | 第( 一) 、( 二) 兩項所列居民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 |
( 四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持有效旅行證件進入香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並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的非中國籍的人; |
( 五 ) |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第( 四) 項所列居民在香港所生的未滿二十一周歲的子女; |
( 六 ) | 第( 一) 至( 五) 項所列居民以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只在香港有居留權的人; |
這些條例只說明了香港居民的權利和責任。那裡表面了香港人在憲制上的定義是居民而非國民。第24條前也有條例說中國公民的字眼。能斷章取義嗎?如果可以,請接受以下說明:-
地球的生物有人類和猿猴。現在有文獻談論猿猴。有人看了後,卻對你說,地球的生物只有猿猴。對嗎?
其實如果有人希望不做中國公民,是可以向香港政府申請的。
我用王岸然的方法所作的比喻當然不對。不然我也不會懷疑他的說法。如果你認為我的比喻不對,這樣王岸然又怎能對呢?除非你在基本法內找到一句,指出所有香港人都不是中國公民的說法!
既然你談憲法,在香港入境處網業有對中國公民作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18條和附件3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香港特區)實施,並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詮釋。
其他你所問的問題,與本討論無關,你另請高人查問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