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EC 寫道:
近日,有不少僱主來電查詢有關續約或聘請在港約滿外傭港續簽証事宜,敬請各僱主留意下列事項:
3 ) 外傭在續約或在港轉換僱主,在履行新合約前或新合約
生效一年內必需離境,入境處是負責批核發簽証的部
門,至現時唯止,没有一定規限外傭離境地區 / 時間的
規限。
但在雙方簽署的I.D.407合約第13條文上訂明,傭工須
返其原居地放不少於七天的有薪 / 無薪 * 假期,費用由
僱主支付。
因此,如僱主安排外傭到原居地以外的地區離境返港,必需得到外傭書面認同及簽署有關文件,如外傭在此期間一旦發生意外、受傷或觸犯當地法律,僱主需負全責,一般保險公司亦不會有此項保障,而外傭所屬的領事館亦會追究僱主責任,請各位僱主加倍留意。
AEC 阿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