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後由 doctor_cola 於 19-8-26 23:17 編輯
“和理非”是和平、理性、非暴力。
從名義上說,“和理非”的概念重複,沒有新意。因為“和平”等同“非暴力”,而“和平”、“非暴力”源於“理性”。因此,“和理非”實際上是一個內容重複、乏善足陳、標奇立異的概念。
對於市民不服從政治體制,而採取和平的方法抗爭,正式的學名是“公民不服從”或“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然而,有3點必須注意:1/“公民抗命”在精神上尊重法治;2/“公民抗命”在結果上願意接受法律制裁;3/“公民抗命”在行為上是“非暴力”的(respect for the law in principle, willingness to accept punishment for violating an unjust law, and a commitment to nonviolence)。美國現代哲學家羅爾斯(John Rawls)曾清楚表示:
它是一種道德的、非暴力的行為:這不僅因為它是一種表達深刻和認真的政治信念,是在試過其他手段都無效之後才採取的正式請願,也是因為它是在忠誠法律的範圍內對法律的不服從。這種忠誠是通過公開、和平以及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來體現的。它著重道德的說服,故此一般都是和平的、非暴力的。
根據羅爾斯《正義論》的原則,“公民抗命”的道德精神是建基於其“非暴力”上的。而甘地(Mahatma Gandhi)和馬丁•路德•金(Martin Luther King Jr.)都是真正的實踐者。
- 因此,如果示威者戴上口罩、要求撤回罪名、要求釋放被捕人士,即表示其不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
- 因此,如果示威者有勇武份子,並使用暴力,即表示其不是“非暴力”的本質;
- 因此,如果示威者既不願意承擔違法的後果,又不是“非暴力”,即表示其不是道德的、正義的“公民抗命”。
由於示威者與暴力行為堅持不割蓆,即選擇暴力行為,那麼我們對示威者亦只能一視同仁:
和既不和,理非理性,非常暴力;那麼所謂“和理非”,實際上是不折不扣的偽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