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工人23年11月中入屋,做到今年11月中足兩年。由於我地唔滿意工人表現唔會續佢約, 但又諗住好來好去等佢滿約自然流失就算。我知完約前42日離開僱主家都算完約, 想請教: 若我想推到最早(10月上旬) 同工人Bye Bye, 我只要早一個月(9月頭) 同工人講唔續約兼請佢10月某日離開就可? (當然會均真計返所有費用) 我要出信通知不續約嗎?
工人可以反對提早走, 要求做到11月中才離家嗎? (可能工人想賺多一個月人工或者爭取多幾星期在港搵新僱主)
除左工人表現唔理想外, 亦因為仔女已升中唔打算再請工人, 如工人無開聲要求, 我與她埋單時不用計「遣散費」可以嗎? 如要俾, 做了兩年又如何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