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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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積分: 20025


1#
發表於 25-7-5 17:09 |只看該作者
如題


子爵府

積分: 14559


2#
發表於 25-7-5 17:15 |只看該作者
完全唔知你噏乜!
可否簡單些?


侯爵府

積分: 20025


3#
發表於 25-7-5 17:31 |只看該作者
KINGMAX 發表於 25-7-5 17:15
完全唔知你噏乜!
可否簡單些?

有議員聲稱

"即使立法會否決亦完全「符合法治」,法院「無可能捉住我哋隻手投票」”

亦有議員聲稱

"(如果法庭判決)佢錯咗,我使乜尊重?"

法律的詮釋權在法庭而不在立法會,即使不滿法庭判決,議員仍有憲制責任協助政府滿足法庭判詞

正途方法係透過立法修改法例,而非消極不執行法庭判詞

當然認為法案未夠好否決無問題,但表明因為不同意法庭判決而否決就等同拒絕協助政府滿足法庭判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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