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特別需要人士的登記安排
| | |
48. | 行動不便的市民(例如:殘疾人士或長期臥病在床人士)如何領取款項? | |
| | |
如行動不便的合資格市民已開立個人本地港元銀行帳戶,可與其他合資格人士一樣,透過銀行就「$6,000計劃」進行登記及領取款項。 如這些人士沒有銀行帳戶,亦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自到郵政局領取支票,他們可授權一位受託人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 為了保障個人私隱及防止濫用或詐騙行為,受託人須親臨「$6,000計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以下文件 — | ||
| | |
| (a) | 行動不便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 |
| | |
| (b) | 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 |
| | |
| (c) | 證明文件以確定行動不便人士的身體狀況,例如由本地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
| | |
| (d) | 已填寫妥當的特定登記表格,而行動不便人士須在第三者見證下在該表格上簽署。 |
| | |
| 受託人必須承諾會令該行動不便人士受惠於本計劃所得的款項,並承諾就其他人士提出的申索對政府作出彌償。 受託人可選擇經由銀行或香港郵政代該行動不便人士領取款項。 | |
49. | 智障人士/昏迷人士/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如何領取款項? | |
| | |
| 對於因精神上無行為能力,或精神健康不宜作出聲明而無法進行登記的合資格人士,我們會作出特別安排。 | |
| | |
| (a) | 《精神健康條例》(第136章)界定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的人,並由合法監護人監護;或 |
| | |
| (b) | 現時透過受委人制度領取綜合社會保障援助或公共福利金款項的受助人, |
| | |
| 其合法監護人或受委人可代為登記「$6,000計劃」及領取款項。社會福利署會向這些監護人或受委人寄發特定登記表格。他們只要填妥特定表格,並郵寄到香港郵政總局郵政信箱186000號,便可在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資格獲核實後,通過銀行帳戶代為領取款項。 | |
| | |
| 至於不屬於以上兩個類別的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可因應具體情況和需要,由其親屬以受託人身份代為登記及領取款項。為了保障個人私隱及防止濫用或詐騙行為,受託人須親臨「$6,000計劃秘書處」辦理登記手續,並提交以下文件 — | |
| | |
| (a) | 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身份證明文件; |
| | |
| (b) | 受託人身份證明文件; |
| | |
| (c) | 證明受託人與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關係的文件; |
| | |
(d) | 證明文件以確定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的身體狀況,例如由本地註冊西醫發出的醫生證明書;以及 | |
| | |
| (e) | 已填寫妥當的特定登記表格。 |
| | |
| 受託人必須承諾會令該無精神行為能力人士受惠於本計劃所得的款項,並承諾就其他人士提出的申索對政府作出彌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