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越南形勢改變及港澳主權移交後社會現象變化,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於1998年1月9日取消「第一收容港」政策
,至2000年,政府向仍然滯留在香港的船民給予居留權及簽發身份證,讓他們融入香港社會。由1975年至2005年,香港總共收容了超過20萬名滯港越南人,其中143,714名難民獲得外國收容,6萬7千多名船民被遣返。至2005年年底為止的30年來,有1,385名難民或船民獲准在香港居留。
由於香港鄰近多個國家要求香港成為「第一收容港」,把照顧難民起居的責任推給香港,使政府的負擔加重。收容一名越南難民,香港政府每年大約需要花費公帑1萬2千港元,至1998年為止,聯合國難民專員公署欠下香港11.62億港元的債項(專員署只在一九九八年初,向香港特區政府還款386.5萬!!!!),直到現今仍未歸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