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滿擋路 男子阻白車救人 | 2007年11月4日 |
事件中的「投訴男」姓陳,55歲,自稱任職消防處,除投訴被救護車阻路,又指警員處理不當,堅持投訴到底,警員遂將他轉介至投訴警察課處理。 現場為大埔鄉事會街與鄉事會坊交界,昨午1時35分,一輛編號A354的救護車到上址接載一名女病人,救護車停泊位置疑阻礙陳某的私家車去路,陳某表示不滿,但救護員為趕及救人未有即時理會。詎料救護員準備開動時,陳某擋在救護車前謾罵,不肯離開,救護員隨即通知上級報警。警員到場後認為應先讓救護車將病人往院,以免影響救援行動,但引來陳某不滿,聲言連警員也要投訴。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阻礙政府人員執行公務,可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1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救援車輛 ![]() |
不滿擋路 男子阻白車救人 | 2007年11月4日 |
事件中的「投訴男」姓陳,55歲,自稱任職消防處,除投訴被救護車阻路,又指警員處理不當,堅持投訴到底,警員遂將他轉介至投訴警察課處理。 現場為大埔鄉事會街與鄉事會坊交界,昨午1時35分,一輛編號A354的救護車到上址接載一名女病人,救護車停泊位置疑阻礙陳某的私家車去路,陳某表示不滿,但救護員為趕及救人未有即時理會。詎料救護員準備開動時,陳某擋在救護車前謾罵,不肯離開,救護員隨即通知上級報警。警員到場後認為應先讓救護車將病人往院,以免影響救援行動,但引來陳某不滿,聲言連警員也要投訴。 法例規定,任何人士阻礙政府人員執行公務,可被控「阻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一旦罪成最高可判罰1000元及監禁6個月。而根據《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救援車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