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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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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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0:22 |只看該作者
僱傭條例知多D

1. 工 資

僱主須在每月最後一日支付工資。僱主最好以支票或自動轉賬方式支付工資給傭工,並預備工資收據。家庭傭工須在收據簽署承認收到該筆款項。在合約屆滿或終止時,僱主必須在七日內支付工資和其他款項。


2. 扣 除 工 資
除下列情況,僱主不得從家庭傭工的工資中扣除任何款項:

因缺勤而扣除工資,但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與缺勤時間成正比例的數額。
因損壞及遺失僱主的貨品、設備或財物而扣除工資,但每次扣除的數額不得超過三百元 (因這理由扣除的工資最高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內傭工所獲支付工資的四分之一)。
因僱主曾預支或超額支付工資給傭工而按數扣除,但最高扣除額不得超過一個工資期內傭工所獲支付工資的四分之一)。
除非得到勞工處處長書面批准,否則所有扣除的工資,除缺勤而扣除的數額外,不得超過同一工資期內所應支付予傭工的工資的半數)。



3. 終止僱傭合約


僱主及傭工均可給予對方一個月通知或一筆相等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以終止僱傭合約。
如果傭工在受僱期內:(僱主可毋順給予通知或代替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蓄意不服從合法和合理的命令;
行為不當,而該行為是他/她盡心盡力工作不應所有的;
有欺詐或不忠實行為;
經常疏忽職守;或
根據僱傭合約第9(c)條款,由執業醫生証明該傭工不適合從事其工作。
在下列情況下,家庭傭工可毋順給予通知或代替通知金而終止合約;

如他/她有合理理由恐懼身體會受暴力或疾病危害,而該等暴力或疾病,在其僱傭合約其無言明或根據必然含意預料會出現的;
如他/她受僱主苛待;
因任何其他理由,以致他/她有權根據普通法,毋順給予通知而終止合約。
如僱傭合約因任何理由而在合約年期屆滿前終止,擬終止合約的一方應以書面方式,將合約終止的確實日期通知另一方。僱主及家庭傭工均須在合約終止後七個工作天內,以書面形或將合約終止的日期通知入境事務處處長。僱主並須向入境事務處處長提供有關終止合約通知書的副本。



4. 休息日

家庭傭工每星期至少有一天休息日。休息日是指一段連續不少於24小時的時間。休息日是由僱主指定的。除非休息日為定期性,否則僱主必須在每月開始之前,將休息日日期通知家庭傭工。在獲得家庭傭工同意後,僱主可另定休息日,以代替原來指定的休息日。但另定的休息日必須安排在同一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之前,或在原定休息日後三十天內。僱主不可強迫家庭傭工在休息天工作。但家庭傭工提出要求,而又獲僱主同意,則可在休息日替僱主工作。



5. 法定假日 外傭毋須工作

如僱主要求傭工在法定假期工作,需在事前不少於四十八小時內通知傭工,並在原定假日前或後六十天內另作補假。(違法最高罰五萬)
女傭如未依連續性合約受傭滿三個月,也必須根據勞工條例給予假期,僱主則可扣除日薪酬。如家中並無特別要事,僱主應避免要求女傭在法定假期工作。
如傭工必要在法定假期工作,必先與受僱女傭商量並另定補假日期,根據她的意願及受聘時僱傭雙方所定下的條件來處理,絕不能以工資代替勞工假期為補償,以避免觸犯法例的同時,亦令僱傭雙方在錢財上出現爭執。根據勞工法例,如僱主不給予傭工法定假期的話,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港幣五萬元



6. 以薪金代替年假 僱傭同意屬合法

根據(海外僱傭條例),家庭傭工為同一僱主服務滿一年,即可享有有薪年假,女傭並須於合約年期屆滿前享有假期,否則無效。



7. 如果僱傭雙方協議將有薪年假以薪金取代,雙方會否觸犯法例?

法例規定海外女傭享有每年至少七日的有薪假期,如果僱主一方或傭工一方提出以錢換假的要求,不論任何原因,只要獲得雙方同意均屬合法。如僱主決定以薪金取代假期,計算方法是$3,670 (女傭的每月薪金) 除26(假設每月的實際工日數),即以每月薪金約 $141作為最低補償。

每份海外僱傭會約為期兩年,僱傭雙方須在合約期滿前妥善處理所有年假,免得日後發生任何爭執,入境處規定,如海外人士服務期滿第三年,則可按比例每年額外增加一天為有薪假期,計算方法與本地勞工相同。除此之外,海外女傭可享有薪年期返國或是短暫到外地或國內旅遊,以免抵觸條文規定。

根據(海外僱傭條例),海外女傭可享有的年假計算如下:

服務年期
每年可享有的有薪年假日數

1
7

2
7

3
8

4
9

5
10 (按年資推算年假日數)




8. 外傭偷竊可即炒

僱主家中被劫,當然要第一時間報警,由警方調查;若發現 是外藉家庭傭工所偷取僱主財物虛報被劫的話,僱主可根據《僱傭合約》即時將外傭開除。不須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因為外傭已犯了欺詐及不忠實行為。



9. 私下交換外傭屬違法

僱主即使在雙方同意下亦不可交換傭人使用,否則便會觸犯條例。假如僱主需要轉換傭人或將傭人轉給別人,都必須要到人民入境事務處企經僱傭公司代辦手續,一如買賣樓宇。
此外,一些僱主將傭人暫時借給親戚,代為照顧親戚的小孩。雖說是親戚關係,但是正式來說亦屬違例的



10. 外傭有病外遷 僱主須付住宿費

若外藉家庭傭工生病,僱主真的擔心外傭會將病菌傳染給家人的話,是可以要求她暫時搬離住處,但她在外面的住宿費則要由僱主負責。其實,在香港有很多外藉人士自設宿舍,僱主可安排外傭入住這些宿舍的床位,而不用入住酒店,而這些宿舍的租金一般只需數十元一日。
另外,僱主亦需給她一封信,信中要註明僱主容許她暫居於外,並列明地址,而外傭往返府上的交通費亦需由僱主支付。假如僱主希望外傭長期居住於外的話,便需寫信向入境處申請,並詳列她所居住的地址



11. 印傭續約要經僱傭公司處理

所有來自菲律賓及泰國的海外家庭傭工,一般可由僱主自行辦理續約手續,但印傭的情況較為特殊。根據印尼領事館的規定,所有印傭的轉工或續約事宜,均須由所屬的僱傭公司負責,僱主不得自行辦理。



12. 僱傭有薪假期計算方法

(上班日數/(1年)365日) x 7日 = 所得有薪假期



13. 外傭不適入院 僱主須負責費用

傭人若在留院期間,不能分擔家務,僱主要另聘傭人幫忙,一切開支亦由僱主承擔。所以,僱主在聘請傭人前,為保障自己必須帶外傭檢查身體,以免自招麻煩。聘請家庭傭工後,亦應多留意她們的健康和精神狀況,多了解和關心她們,讓她們有一個輕鬆愉快的工作環境。



14. 疾病津貼

家庭傭工如經醫生或牙醫簽發証明書,給予不少於四日的假期,並在假期前已為僱主服務滿一個月,則可享有疾病津貼。有薪病假日數可累積:僱員受僱首十二個月內,每受僱滿一個月,可累積兩天有薪病假,而以後每服務滿一個月,可累積四天有薪病假。有薪病假最高可累積至一百二十天。疾病津貼的金額是相等正常工資的五分四。



15. 醫療費用

家庭傭工患病或受傷,僱主須提供免費醫療。其中包括住院費及牙科急診。



16. 遣散費

家庭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工作不少於二十四個月後,因裁員而遭解僱,則有權享有遣散費。每服務滿一年可享有的遣散費數額是最後一個月工資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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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0:23 |只看該作者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前言 (PDF)
第一章:《僱傭條例》適用範圍 (PDF)
第二章:僱傭合約 (PDF)
第三章:工資 (PDF)
第四章:休息日、法定假日及有薪年假 (PDF)
第五章:疾病津貼 (PDF)
第六章:生育保障 (PDF)
第七章:年終酬金 (PDF)
第八章:終止僱傭合約 (PDF)
第九章:僱傭保障 (PDF)
第十章: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PDF)
第十一章:防止歧視職工會 (PDF)


英文轉印尼文的網站,打入英文便會替你轉成印尼文
http://www.toggletext.com/kataku_trial.php
英文轉菲律賓文的網站,打入英文便會替你轉成菲律賓文
http://www.lingvozone.com/main.j ... p;t.x=16&t.y=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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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0:32 |只看該作者
多謝樓主咁詳細資料, 真係好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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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7-12-9 01:17 |只看該作者
可否告訴資料來源?
當中有些不明白之處,因為你的資料如果屬於從網頁上私人發佈的話,基本上係無法律效用。

例子:
8. 外傭偷竊可即炒

僱主家中被劫,當然要第一時間報警,由警方調查;若發現 是外藉家庭傭工所偷取僱主財物虛報被劫的話,僱主可根據《僱傭合約》即時將外傭開除。不須給予一個月通知或代通知金,因為外傭已犯了欺詐及不忠實行為。


點解我有疑問呢....係因為我地義工隊跟進過很多case,當中不給予代通知金...呢樣係先hold住唔比工人,要等法庭判決傭工有罪,才可免代通知金(其他要照比的,如機票等)

7. 如果僱傭雙方協議將有薪年假以薪金取代,雙方會否觸犯法例?

法例規定海外女傭享有每年至少七日的有薪假期,如果僱主一方或傭工一方提出以錢換假的要求,不論任何原因,只要獲得雙方同意均屬合法。如僱主決定以薪金取代假期,計算方法是$3,670 (女傭的每月薪金) 除26(假設每月的實際工日數),即以每月薪金約 $141作為最低補償。


呢段....我真係未聽過...可以賣AL的應該係本地打工仔,同外傭法例唔同,打工仔可以賣超越十日以上AL俾公司,外傭無呢隻歌仔...

唔好意思,我都係肉緊大家睇資料同時,要先check來源,因為
僱傭條例簡明指南 係完全適用於香港打工仔,外傭法規當中有部份法則受
僱用外籍家庭傭工實用指南 - 外籍家庭傭工及其僱主須知
http://www.labour.gov.hk/public/pdf/wcp/FDHguide.pdf

及入境處
從外國聘用家庭傭工指南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5.5.htm

當然外傭都受僱傭條例保障啦!


Sorry!無力打字,有錯請指正,一齊分享下



[ 本文章最後由 winnie_sh 於 07-12-9 01:23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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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1:25 |只看該作者
10. 外傭有病外遷 僱主須付住宿費

若外藉家庭傭工生病,僱主真的擔心外傭會將病菌傳染給家人的話,是可以要求她暫時搬離住處,但她在外面的住宿費則要由僱主負責。其實,在香港有很多外藉人士自設宿舍,僱主可安排外傭入住這些宿舍的床位,而不用入住酒店,而這些宿舍的租金一般只需數十元一日。
另外,僱主亦需給她一封信,信中要註明僱主容許她暫居於外,並列明地址,而外傭往返府上的交通費亦需由僱主支付。假如僱主希望外傭長期居住於外的話,便需寫信向入境處申請,並詳列她所居住的地址

呢個都有問題呀 除非經入境處處長批准,否則唔可以比外傭在外住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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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1:26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winnie_sh 於 07-12-9 01:17 發表
可否告訴資料來源?
當中有些不明白之處,因為你的資料如果屬於從網頁上私人發佈的話,基本上係無法律效用。

例子:
8. 外傭偷竊可即炒

僱主家中被劫,當然要第一時間報警,由警方調查;若發現 是外藉家庭傭工所偷取僱主財物虛報 ...



我都係由朋友得來


相信係由政府網站得來

再多一點有關的資料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fdh.htm#1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5.5.htm

[ 本文章最後由 金兔 於 07-12-9 01:27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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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1:37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金兔 於 07-12-9 01:26 發表



我都係由朋友得來


相信係由政府網站得來

再多一點有關的資料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fdh.htm#1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5.5.htm

所以我會有疑惑囉!你所出 有link都係政府正式公佈的,但其他列出各點都有問題,並無法律根據,仲會教錯外傭僱主走上犯法之不歸路架

希望你提下你朋友唔好行錯路啦!

[ 本文章最後由 winnie_sh 於 07-12-9 01:40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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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7-12-9 01:39 |只看該作者
原文章由 金兔 於 07-12-9 01:26 發表



我都係由朋友得來


相信係由政府網站得來

再多一點有關的資料


http://www.immd.gov.hk/chtml/faq_fdh.htm#1



http://www.immd.gov.hk/chtml/hkvisas_5.5.htm

係呀,我都係睇呢2份網頁的:mrgreen: 但在外居住一定唔可以,好易中招喔.

另年假如在合約期內終止係可以$發放未放之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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