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rainmum 發表於 14-7-24 08:15 
件事好少事, 有個業主告業主立案法團舉行會議時,
公然侵犯私隱,散佈謠言,公然誹謗侮辱, 妨害名譽罪之類。 ...
我屋苑的法團, 開會議時, 管理服務公司會錄音, 作會議記錄用, 你的屋苑開會有沒有做錄音備案? 如有, 聽番錄音就知當時情況, 誰是誰非。
業主如覺有人公然誹謗侮辱, 應該是告人, 不是告法團。
告法團, 律師費入大廈賬, 告個人, 對方如找律師, 由個人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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