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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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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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4-10-8 22:59 |只看該作者
請問何解前律政司司長、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梁愛詩於2007年表示終審法院在判決時錯誤理解《基本法》條文。[16]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前,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在1993年達成協議,「在香港出生的中國公民,其父母必須至少有一方擁有香港居留權,該人方可享有香港居留權」。[17]協議文件是外交機密,一直沒有公開。香港特區政府曾在「吳嘉玲案」向終審法院呈交根據中英聯合聯絡小組協議編寫的小冊子,但是終審法院不接受該小冊子為證據。[18]身兼全國政協委員及基本法研究中心主任的香港資深大律師胡漢清則指,"未見中央政府有釋法的意向,因早已於1999年釋法,並指政府推行這類阻截「雙非孕婦」的行政措施容易受到司法覆核的挑戰。他並表示會前赴英國,以尋求中、英雙方確認基本法「原意」。"


真心求教, 係咪即係諗住用釋法去堵塞呢個問題, 還是係乜野原因呢, 又想問釋法會產生乜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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