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案件嚴重而初步証據均備時,或案件按法律要轉交較高一級法庭時 (例如製毒),案件主管就要決定是否要即時檢控並要在適時押解被告人到裁判法院「過堂」,而裁判司就要決定是否讓保告人還押懲教署即荔枝角收押所收押到審訊之日(可能數月到年餘)。當然,裁判司也有酌情權去容許被告人「擔保候審」!並附加一些條件,例如交出旅遊証件……!
不論涉嫌人在「擔保候查」或「擔保候審」中失去縱跡或逃之夭夭,警察就會稱之為踢保或劈保,即官方稿件中稱為棄保潛逃,( bailee or suspect or defendant absconded )。這情況下,案件主管就會按法例申請將涉嫌人較早前交予警方或法庭的保釋金充公 (forfeiture), 而法庭就會頒下拘捕令 (arrest warrant) 授權任何警察在截停該人時予以拘捕送官究治!
這是立法(制定法律跟據),執法(警方執法程序及酌情的便民措施),及司法(法庭在正式審訊前的監察及酌情),那麼,又為什麼可以被早有政治立場的人誤導為白色恐怖和打壓異見的手法呢!當整個程序都是法律的一部份而受到陽光般的審視,但有政客去蓄意誤導市民時就是政客的無知和漠視法律的一項證據了!
最後,在警方調查期間拒絕保釋祇是涉嫌人個人政治上的決定,江湖上不會稱之為「踢保」或「劈保」,既然調查人員依法執行公權,這種「政治秀」(show) 都不會影響調查的公正性,大家等待檢控部門的決定吧!
再者,從數月前訛稱萬人自首逼爆差館的恐嚇到不到 80 人出席中區警署外的悲壯自首秀 show,再到日前 40 人出現的警總前悲送陳氏被捕的演出,香港市民就要擦亮眼睛分辨是非了!
長治久安並不等同喊政治口號,而準備共融妥協的勇氣就是政治家的核糖核酸 (DNA), 也是政客所匱乏的能力與識見!
退休高級警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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