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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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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畀面勳章


1#
發表於 08-3-6 08:41 |只看該作者
案情透露,涉案夫婦分別為現年46及45歲,女方原是內地人,清華大學畢業,93年獲派來港工作結織前夫,兩人於96年結織,03年一同申請離婚。兩人在離婚財產分配問題上產生爭議而鬧上法庭。
嫌分資產小 中年婦上訴當時,原審法官裁定女方資產為52萬元,男方資產為465萬元,夫妻總資產是517萬元。原審法官下令妻子應獲得丈夫資產的三分之一,女方不服,上訴至高院。上訴庭昨下令妻子可獲共同資產的一半,即約260萬元,丈夫需要在三個月內付清,妻子也必須在三個月內遷離雙方位於深井浪翠園的前婚姻居所。
上訴庭大法官張澤祐在判詞中指出,法庭在判決贍養費及財產分配方法及數額時,是根據「合理需要」原則去考慮,例如婚姻雙方各自擁有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可能擁有的收入、謀生能力、財產及其他經濟來源;婚姻雙方各自面對的或在可預見的將來的經濟需要、負擔及責任;婚姻破裂前的生活水平;婚姻雙方的年齡和婚姻的持續期;婚姻雙方為家庭所作出的貢獻;婚姻雙方各自為因解除婚姻而將會喪失機會獲得的任何利益的價值 (例如退休金) 。
「合理需要」原則不合時宜但隨社會的改變,以上的原則應該予以改變。「合理需要」原則模糊,容易引起很多爭議。
以英國在2001年的一宗案例,當時的大法官就清楚指出,傳統來講,社會上「男主外、女主內」,男人賺錢,女人在家照顧家庭、子女,所以名義來講,大部分財產均來自丈夫一方。但社會已改變,男女雙方出外賺錢非常普遍;就算是家庭主婦,她對家庭的付出並不見得比工作的丈夫少。所以,既然夫妻對家庭的付出均是相等,所以當夫妻離婚時,也要以公平分配的原則,分配資產,離婚配偶可獲一半財產。除非在訴訟時,有其他良好的理由,否則法庭會根據公平分配的原則。 (案件編號:CACV91/2007)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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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8-3-6 08:48 |只看該作者
咁會不會又多人要離婚呢


大宅

積分: 4382


3#
發表於 08-3-6 09:28 |只看該作者
我都想知女方名的物業.存款.股票等,如果離婚後是否要平均分配.女方一直是個家庭主婦?


寶石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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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8-3-6 09:37 |只看該作者
真係越來越多人離婚既

我鐘意你同我講 I Love U, I Love U Too!
You are the sunshine of my life. That's why I'll always stay around. You are the apple of my eye. Forever you'll stay in my heart.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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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08-3-6 09:4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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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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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發表於 08-3-6 11:49 |只看該作者
it is a very good sugg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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