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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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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5-5-21 08:49 |只看該作者
親戚移民, 已經去到向警方申請良民證的步驟, 但獲回覆: 1973 年有犯過事, 只是罰款$500
但最尾又寫判罪在香港視為已失時效

GOOGLE 一輪之後, 只找到因為犯過事, 所以警方不會出良民證
上領事館網頁睇影響資格的問題, 犯的事, 又非犯有嚴重刑事罪行者,包括牽涉道德淪喪、毒品走私、賣淫及介紹賣淫等罪行

究竟下一步有什麼可以/ 要做? 有冇人遇過此問題?

42年前的事, 唔通要找律師寫求情信?!....當年ICAC都未有....苦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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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15-5-21 11:00 |只看該作者

回覆:matobo 的帖子

你收到的回覆,同梓警察方面應該會自己直接送交到使館。如果涉及的罪行不影響移民 like some misdemeanor not felony,使館會轉交NVC, 有機會會照出visa。不用太擔心,祝好運。

http://hongkong.usconsulate.gov/mobile//iv_polclear.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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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5-5-22 13:0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alifree 的帖子

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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