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揭契據
每間銀行其實都訂有其標準按揭契據式樣。香港按揭證券有限公司在2000年5月亦制定了一份「標準按揭契據」,供銀行參考使用。此標準按揭契據以英文撰寫,並附有中文翻譯本。按揭契據通常包含以下條款:抵押條款
按揭人將他的物業抵押給銀行作為償還貸款的保證。在一份包括「所有金額」的按揭契據下,物業會成為按揭人隨時欠承按銀行的所有債務(並無上限金額)的抵押品。所以如果按揭人要求承按人解除物業按揭,銀行原則上有權要求按揭人首先償還其當時欠銀行的全部債務,包括如原有按揭貸款之外的任何透支額。贖回權利
當按揭人清還受抵押物業保證的全部債項後,按揭人有權要求承按銀行解除物業按揭。不過,按揭人需要支付解除契據的有關法律費用。按揭人違約
除按揭人未能償還他的債務外,按揭契據亦會列出倘有其他違約情況發生時,例如按揭人破產或清盤;按揭人違反按揭契據內任何條款;或按揭人在按揭契據內提供的保證虛假或不準確等,承按銀行有權要求即時清還所有受按揭保障的貸款,或接收按揭物業。除此以外,承按銀行通常都會保留絕對權利隨時要求按揭人償還全部貸款。承按人的補償
當任何違約情況發生時,承按銀行有權行使它對物業的權利,包括進入接收、出租或出售物業以及行使任何有關擁有物業的權利。承按銀行亦可以委任接管人去行使銀行上述權利,而有關費用則由按揭人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