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25
【本報港聞部】警務處處長曾偉雄昨天澄清被捕人士自言是「無條件釋放」的說法並不正當,因為只是因警方調查工作尚未完成,他們只是「拒保候查」,待警方掌握足夠證據後,可能隨時上門再次拘捕或再邀請有關人士協助調查。
近日,被捕的「佔領」人士常言是「無條件獲釋」,其實正確是「拒保候查」,因為他們拒絕警方提出的保釋要求,以逼令警方一是盡快作出檢控工作,一是立即放人。據了解,由於案件性質不是殺人放火這類嚴重罪案,加上涉案者是名人,故相信他們「草走佬」機會極低,故此會暫時釋放,待搜證和調查工作完成後,就會再作拘捕,這時就有可能會上門拉人。
只有「劈保」無「踢保」
至於被捕人士所謂的「踢保」亦不正確,其實應是「劈保」,即交下保釋金或人事擔保後,再沒有出現,有失蹤之嫌,近乎法庭用語「棄保潛逃」之意。既然「佔領」被捕者拒絕「保釋」,又何來「劈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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