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羅逸庭被指在去年2月,於荃灣觸碰一部客貨車車門,及後因「干預汽車」罪被判入獄六周。終審法院今日裁定羅逸庭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不過羅早已在獄中完成六周刑期。其代表律師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查詢,明言會為事主向政府追討賠償。
今次上訴人是獲得「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義助,更獲該校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親身出庭作代表律師。港大法律學院的臨床法律教育服務中心在2010年開始,為巿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有關服務同時希望為港大的法律系學生,提供處理真實案件的經驗。
因關車門被判入獄六周
案情指,在去年2月21日約下午4時,一名貨車司機落貨期間,發現有人關上其車門。他上前查看,發現遺失了手機,於是上前追趕並截往了羅逸庭,懷疑對方偷取了手機。警方之後未有在羅的身上找到贓物,但以「干預汽車」罪控告羅逸庭,經審訊後被判入獄6星期。
羅之後到高院提上訴,但上訴遭駁回,令他要接受六周刑期。服刑完畢後,他決定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沒有對「干預」一詞下定義,該詞亦並非技術性用語。而依詞典對「干預」一詞所下的定義,應是指對車輛造成改動或損害,或對車輛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終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只是關上車輛的門,沒有導致汽車損害或改變,因此不能構成干預作爲。
終院決定撤銷上訴人的定罪,還下令律政司支付合共14,235元的訟費予上訴人。
張達明:明顯是冤獄 政府應賠償
今次案件中被告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他上訴時向港大法律學院求助,獲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更親身出任其律師代表之一。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指「干預汽車」罪通常應用於撬車門、破壞輪胎等行為,認為今次個案將有助為「干預」一詞下定義,供未來同類案件作參考。
張達明表示今次案件中,上訴人的行為未有構成相關罪行,因此明顯是坐了冤獄。在此情況之下,他認為政府有必要對事主作出賠償。張達明又指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協助事主索取賠償等事宜。
張達明強調受資源所限,港大法律系主要只是為巿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及協助市民申請法援。今次義務出庭算是例外的情況,並不常見。在計劃展開五年多以來,已經服務了超過700名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