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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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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7 18:23 |只看該作者
路人關車門「干預汽車」罪成 上訴終院今得直 冤獄六周張達明續助事向政府索償

2015/10/26 — 19:22

男子羅逸庭被指在去年2月,於荃灣觸碰一部客貨車車門,及後因「干預汽車」罪被判入獄六周。終審法院今日裁定羅逸庭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不過羅早已在獄中完成六周刑期。其代表律師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查詢,明言會為事主向政府追討賠償。


今次上訴人是獲得「港大校園免費法律諮詢計劃」的義助,更獲該校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親身出庭作代表律師。港大法律學院的臨床法律教育服務中心在2010年開始,為巿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有關服務同時希望為港大的法律系學生,提供處理真實案件的經驗。


因關車門被判入獄六周


案情指,在去年2月21日約下午4時,一名貨車司機落貨期間,發現有人關上其車門。他上前查看,發現遺失了手機,於是上前追趕並截往了羅逸庭,懷疑對方偷取了手機。警方之後未有在羅的身上找到贓物,但以「干預汽車」罪控告羅逸庭,經審訊後被判入獄6星期。


羅之後到高院提上訴,但上訴遭駁回,令他要接受六周刑期。服刑完畢後,他決定再向終審法院上訴。


終審法院的判詞指,《道路交通條例》第49條沒有對「干預」一詞下定義,該詞亦並非技術性用語。而依詞典對「干預」一詞所下的定義,應是指對車輛造成改動或損害,或對車輛作出未經授權的改變。終審法院認為上訴人只是關上車輛的門,沒有導致汽車損害或改變,因此不能構成干預作爲。


終院決定撤銷上訴人的定罪,還下令律政司支付合共14,235元的訟費予上訴人。


張達明:明顯是冤獄 政府應賠償


今次案件中被告人在原審時沒有律師代表,他上訴時向港大法律學院求助,獲免費法律諮詢服務,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更親身出任其律師代表之一。張達明接受《立場新聞》訪問,指「干預汽車」罪通常應用於撬車門、破壞輪胎等行為,認為今次個案將有助為「干預」一詞下定義,供未來同類案件作參考。


張達明表示今次案件中,上訴人的行為未有構成相關罪行,因此明顯是坐了冤獄。在此情況之下,他認為政府有必要對事主作出賠償。張達明又指下一步的工作,就是協助事主索取賠償等事宜。


張達明強調受資源所限,港大法律系主要只是為巿民提供免費法律諮詢服務,以及協助市民申請法援。今次義務出庭算是例外的情況,並不常見。在計劃展開五年多以來,已經服務了超過700名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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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7 22:55 |只看該作者
Zenia 發表於 15-10-27 18:23
路人關車門「干預汽車」罪成 上訴終院今得直 冤獄六周張達明續助事向政府索償

2015/10/26 — 19:22
好有趣的案件,但點解冇在其他媒體有相關報導,冤獄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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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7 23:1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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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7 23:49 |只看該作者
有無apple神報新聞link
本人只先白粉報有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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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01:01 |只看該作者
sam299xxx 發表於 15-10-27 23:15
香港公務真係專業高效率?
差人同律政司既律師
會犯咁既錯, 咁都會提控


一開始存心拉佢偷竊,點知無指紋無証物,差佬無問律政署意見咪吿人干擾汽車囉。但係官司打落去係打條文,好彩佢搵到港大張達明幫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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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m299xxx    發表於 15-10-28 2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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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01:06 |只看該作者
rabbit75 發表於 15-10-27 23:49
有無apple神報新聞link
本人只先白粉報有報導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027/19349111

http://topick.hket.com/article/951502/%E8%B7%AF%E9%81%8E%E9%96%82%E8%BB%8A%E9%96%80%E8%AE%8A%E5%81%B7%E6%89%8B%E6%A9%9F%E3%80%80%E7%94%B7%E5%AD%90%E5%9D%906%E6%98%9F%E6%9C%9F%E5%86%A4%E7%8D%84

http://www.singpao.com/xw/gat/201510/t20151027_5770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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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09:39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rabbit75 發表於 15-10-27 23:49 有

原帖由 Zenia 於 15-10-28 發表
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51027/19349111

http://topick.hket.com/article/951502/%E ...
謝謝提供
比較各方報導
蘋果似乎筆下留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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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13:4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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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16:40 |只看該作者

回覆:路人關車門「干預汽車」罪成 上訴終院今得直 冤獄六周

講乜都得啦!關車門?架貨車車打開左咩?只是法律觀點。好心d人諗下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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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18:48 |只看該作者

引用:Quote:sam299xxx 發表於 15-10-27 23:15 香

原帖由 babie2 於 15-10-28 發表
法官最廢!
破壞立法會都唔駛坐牢,
好彩~有港大法律學院

打官司~有冇律師和律師係邊位…出來的結果可以好不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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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sBusy    發表於 15-10-29 01:11
babie2    發表於 15-10-28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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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8 23:5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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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9 07:48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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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9 09:50 |只看該作者
立場新聞果然係有晒立場,擺明係為反對而反對。

根本『干預』一詞在法律冇好清晰準確嘅定義,簡單黎講干預車輛即係俗語所謂『搞人地架車』,但問題黎啦何謂搞?好明顯你冇喇喇,根據一般人嘅理解,喺冇車主同意車而車主唔鍾意嘅情況下掂人架車都可以叫搞。

呢個情況人地車主見你冇喇喇就去關門,而車主發覺唔見野好明顯呢條友非常可疑。當然轉頭喺呢條友身上搵唔到失物係告唔到佢盜竊,你問我我覺得係呢條友呢次好運,啲失物喺佢被捉到前已經俾左其他人或者掉左。

至於警察/律政司廢或者亂咁檢控?呢單案件有兩個法官原審法官同高院上訴法官都判定呢條友有罪。法律啲野根本個個律師都有唔同觀點,冇錯機制上終審庭係作最後定奪,但唔代表原審同上訴法官係廢。如果硬要話警察/律政司廢,咁都要話埋原審同高院上訴法官都係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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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bie2    發表於 15-10-29 1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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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9 17:44 |只看該作者


【義助釋囚脫罪】張達明:法律雖健全 裁判官易不信被告或造冤案


客貨車司機稱看見一名男子(羅逸庭)打開其車門企圖偷手機,雖男子身上未有發現手機,但仍被控「干預車輛」罪罪成,判囚6周。男子服刑完畢後,在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義助下,獲終院判處上訴得直。張達明表示,雖然本港法律雖算健全,但裁判官有時未能守住「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原則,有可能製造冤案。

張達明今早出席DBC數碼電台節目時表示,本案屬於其中一個他與學生研究的個案,今次幫助羅逸庭是偶然,因為羅在服刑後找了由張達明掛名的律師行,當時他「一看已經覺得有問題」,認為警方很大機會認錯人,事件應該是與羅無關。
張達明認為,香港法律雖算健全,但操作上都會有可能製造冤獄。在他的經驗中,裁判處的裁判官好容易不相信被告人而相信原告,無守住「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寧縱無枉的原則。張表示,一開始羅被指偷手機,而警員到場後說羅沒有離開過他的視線,但在羅身上卻沒有找到手機,後來轉換控罪,他坦言覺得不妥,認為無證據就應該放人,不明為何要找另一條控罪,做法有問題。他又說,辦案的督察在處理事件時沒有諮詢,若諮詢了律政司意見,應該不會發生這件事。他又欣賞律政司在處理今次事件中做到秉持公平審訊原則。

張達明推測,羅逸庭被判入獄可能是當初太有信心,在審訊時拒絕律師為他辯護而選擇自辯,令他陷入困境。張達明提醒市民,在面對審訊時自辯不是一個好選擇。他認為,一般人不知道上庭時應何時給證據、何時給陳辭,容易令裁判官有不好的印象,但裁判官亦不應堅持要無辜的人坐牢,應該放過99個有罪的人,也不應冤枉一個無辜的人。

同場的羅逸庭則多次多謝張達明跟學生團隊的協助,還他清白,他會繼續研究之後的追討行動,認為是為社會發聲,坐了6周「冤枉監」要有人負責,「唔可以話咁就無咗回事」。他又說,在裁判官判他罪成時,他已經決定為自己討回公道,入獄後更加強了他的想法,雖然他預想過未必一定成功,但他會堅持下去,為自己取回公道。

補充內容 (15-10-29 17:45):
http://news.mingpao.com/ins151029144608475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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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9 18:16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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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9 18:20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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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15-10-29 18:35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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