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朗十八鄉黃坭墩村的原居民何靜宜(27歲),在2015年鄉郊代表(原居民代表)選舉中受賄,接受2000元,作為投票給候選人何定有及令其母親投票給何定有的誘因。何靜宜遭廉政公署落案起訴,今於屯門法院認罪,被判即時入獄兩個月。
裁判官今判刑時指幾乎沒有其他事比維護民主法治的廉潔更重要,若選舉制度崩潰,會令香港變成其他選舉舞弊的國家般,淪為天下笑柄。
報稱無業的被告被控於今年1月17日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1(1)(e)條及第11(1)(g)條。
法庭記者:黃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