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真係要想過至好,唔好話一間屋,就算係一張信用咭一部手機,你係估唔到手尾會幾長幾多。一個真實例子:以前我老公開公司,有另外兩個合伙人,生意做得唔錯,點知後來發現主要管數果個偷公司錢,於是老公退股,所有嘢上律師樓辦妥晒,如是者已經過咗接近廿年,點知有一日銀行打電話俾我老爺(因為冇我老公手提電話),搵到我老公電話,同我老公講有條數我老公做擔保嘅,而家當事人幾個月冇還錢,因為我老公係擔保人,所以責任去咗佢同另一個舊公司擔保人身上,老公初時以為係詐騙電話,後來再打去該銀行一個相熟朋友度打聽,發現原來係以前開公司時申請嘅一張商業信用咭,一直我老公都冇用過,但偷錢果個原來咁多年都用緊呢一張咭,第三名合伙人幾年前都同偷錢果個拆咗伙,呢一間公司喺事發幾個月前都執咗,但張咭都仲用緊,用咭果個以前係一直有還錢,唔係個個月清,但叫做有借有還,唔只還最低數額,去到銀行打電話俾我老公前幾個月開始連最低數額都冇還,我老公查到佢喺一個好區有間屋,又有唔只一架車,仲知道佢父母住邊度。
後來聯絡到另一個已退股合伙人,大家搵完律師商量過後,律師話冇得搞,因為佢地兩個當時簽紙做擔保人,即使公司已執笠,佢地冇通知過銀行取消果張信用咭的話,當時簽嘅合約依然生效,如果兩個人唔俾呢條數,法律上佢地都會上身,後來同銀行傾,因為真係唔關兩個人事,最後銀行肯讓步,收少部份錢,我老公同朋友每人一半,叫做係莽之災,亦都教訓唔好隨便簽名做擔保人。後來我老公同朋友搵到果個欠債嘅人,佢話因為果陣公司做唔住,周轉不靈,唔夠現金,佢會賣車去抵債,答應分期還番D錢,最後佢有還到,不過已係半年以後,呢次算係好彩,最後都可以冇損失,但唔係個個人或者次次都咁好運。
花旗太太生活在花旗國,留意時差,你問我未必即時答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