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後生活:
法庭發出破產令後,破產受託人/破產管理署(Official Receiver) 會根據破產人士的生活需要(法例說的破產人和其家庭的合理家庭需要 Reasonable Domestic Needs of a Bankrupt and his Family) ,批出每月可用的生活費用,破產人士在破產期內,便靠薪水過正常生活。薪水先扣除生活費,有剩餘才交付受託人用作還錢,絕大多數的個案是不用還。破產期滿(通常是四年),破產令會獲自動解除,像銀行或財務公司的咭數、私人貸款一類的舊債不用還,宣告一筆勾銷。基本上除了出糧用戶口,不能持有多於一個戶口。
在解除破產令後,要領取解除破產證明書,這份文件極重要,遺失不會補發,另外因為在破產期滿後要在其他銀行開戶口/向財務機構借貸,都需要呢份文件。另外,《個人信貸資料實務守則》(Code of Practice on Consumer Credit Data )訂明與宣布破產有關的公眾記錄資料可被保留8年,由宣布有關破產起計 。在解除破產後,如果希望再申請信用咭/貸款,需向信貸資料服務機構(環聯)提供解除破產證明書,其後,信貸資料服務機構在核實後,會在由破產人獲解除破產日期起計5年屆滿時刪除該等帳戶還款資料。但留意需避過之前欠債的銀行 / 財務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