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市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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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式洋房

積分: 168


1#
發表於 09-3-24 11:37 |只看該作者
想買樓,所以有啲擔心...如果間位內發生非命案案件,地產係咪都會同買家講?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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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9-3-24 13:06 |只看該作者
一間間地產咋,有d好的地產經紀真係會講明自然死或自殺和大單嘢,有d衰地產經紀就咋你唔知,我以前睇岩d屋苑或單位都 check吓有無凶宅先,凶宅網有d無寫乜單位,如睇岩單位可以叫地產經紀print份查冊出來.大單野一定知.

試過2次經歴係有一次經紀帶我到某單位睇樓,只得我同經紀2人,間屋係吉,我無第六感,但一入到去單位就嗅到一d難嗅的氣味,酸嗅味,係咁想嘔,越睇越想嘔,經紀重話係隔離屋煮餸,我即刻話唔睇要走,自己去check凶宅網係同一座有果單位有人自殺,但check凶宅網係睇唔到咩單位,及後問經紀係咪凶宅,佢重話係留上幾層的單位係有人自殺,但這個單位我check過真係平過其他單位好多.

另一次係一家人同地產經紀去睇某個單位,這個單位我就無乜感覺,但好在我老公同我囡囡係有第六感,佢哋會感應到d野或頭暈,但就睇唔到,呢次睇完呢個單位我老公和個囡講番,
老公同個囡都感覺到有d燒燶的味,但我同我囝囝都feel唔到,之後我又check到呢座樓呢一層係有凶宅自殺燒炭死的,及後問地產經紀,地產經紀重話係同一層係有凶宅,但唔係我帶你哋睇嗰個單位,重話係隔離屋個單位,有無咁岩,d 地產當我哋白痴喎!:;pppp:

[ 本帖最後由 LL6684 於 09-3-24 17:50 編輯 ]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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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9-3-24 15:05 |只看該作者
如果本身沒有第六感匣怎麼辦?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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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9-3-24 16:01 |只看該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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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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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09-3-24 23:57 |只看該作者
你要問明,如果經紀講大話,就可以向地監局投訴佢。最好咩都係合約上講明啦。你唔問,經紀繄係唔會主動同你講啦,你估佢唔想做多啲生意咩!總之咩都白紙黑字就最穩陣。


大宅

積分: 4410


6#
發表於 09-3-25 11:59 |只看該作者
我老公都有果啲感覺。
有次我地去西貢竹洋路睇個複式單位,我其實覺得幾OK。
不過我老公入左去無耐就嘈住要走,後來先同我講,一入間屋見到成屋都一層粉紅色氣體咁,個人重好頭痛。
我之後問番個AGENT,間屋係咪有野,佢聽左之後重驚過我,因為,佢都係一個新仔,分分鐘係比班前輩點佢地SELL果間屋!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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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發表於 09-3-25 14:41 |只看該作者
怎 樣 可 免 買 入 凶 宅

買家在簽署買賣合約前,可向業主查問或要求業主作出保證,所買入之單位「有沒有發生過自殺或任何凶殺案」。假如業主答「沒有」。而買家又基於這個答案而買入該單位,買家是可以被誤導為理由,取消買賣合約;如果這個誤導是故意的,買家甚至可以索取其他賠償,以彌補買家的損失。

但如果買家發出上述問題,而業主默不作聲,亦不搖頭,買家是不可以說是被誤導的,因為在法律上,沉默是不會構成誤導的,買家應產生懷疑,然後自行查詢了解,甚至在臨時合約的條文中,寫明業主保證在該單位內沒有發生過自殺或任何凶殺案事件。如果買家掉以輕心,則責任就在自己身上,日後是不能再追究的。

﹡小心業主有意避見你(買家),這樣業主則完全不會有誤導他人的指控,買家可將上述過程交由代理代辦。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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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發表於 09-3-25 14:47 |只看該作者
代理涉隱瞞 買家誤購凶宅

有市民透過地產代理買入九龍塘又一居一個單位,準備與愛侶共築愛巢,但代理涉嫌隱瞞單位是「凶宅」,直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後,買家才揭發,結果被迫撻訂,損失三十多萬元。事主王先生(化名)已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事主王先生指,今年一月底,透過地產代理行購入又一居一單位。他指,負責的代理從沒告知單位內曾有人死亡,直至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才發現土地登記冊的資料列明有人在單位死亡,但代理當時稱只是一般生老病死,現任業主也不知情,並稱該單位很搶手、銀行又批按揭,不會是「凶宅」,不停游說他簽約,結果他支付了訂金。

被迫撻訂損失逾30 萬

王稱,其後他自行翻查土地登記冊資料,始發現有人從單位跳樓自殺,遂與代理交涉,結果業主減價十萬元。代理又稱若放棄交易,業主必殺訂,不停游說他完成交易,並稱可馬上代為放盤,結果他再付第二期按金,但最終因凶宅無人問津,被迫撻訂,損失三十多萬元。王指,事後他曾向其他地產代理查詢該單位的資料,原來業內均知道該單位是「凶宅」,他質疑有人涉嫌刻意隱瞞資料,已向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

有關代理行發言人稱,土地登記冊只顯示物業之第三手業主身故,沒有列明身故原因,強調職員已盡了職責。但記者向註冊處翻查該物業資料,發現生死登記處的副本明確列明死者是由住所高處墮下自殺身亡。

律師謝天良表示,地產代理雖無責任查證死因,但若代理在未掌握資料情況下,將自殺身亡的前業主說成自然死亡,則有誤導之嫌。他建議,買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時,可要求代理或業主查清有關問題。



收 錄:東方日報

 

日 期:2007年0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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