僱 員 按 連 續 性 合 約受 僱 , 如 符 合 以 下 資 格 , 便 可 領 取 疾 病 津 貼 :
( 1 )
| 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除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在這些情況下,如符合下述的規定,每一天病假均可享有疾病津貼);
| ( 2 )
| 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及
| ( 3 )
| 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 (關於累積有薪病假日的資料,請按此處參閱答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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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薪病假可分爲第1 類及第2 類。第1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36天,36天以外的病假應撥入第2 類,第2 類病假最多可累積84天。
僱 員 如 放 取 第 1 類 有薪病假,須有由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
當僱員放取的病假日數超過第1類病假的尚餘日數而需要放取第2類有薪病假,如僱主提出要求,僱員須出示在醫院門診部或留院時為他診治的註冊醫生、註冊中醫或註冊牙醫簽發的醫生證明書*。如僱主提出要求,亦須提交該證明書的簽發者所作過的診斷及治療的簡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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