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熱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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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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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19-6-12 16:38 |只看該作者
外地殺人,再逃回香港,不用被判刑?

*****
涉嫌在台灣殺死女友後潛逃返港的陳同佳,早前承認4項洗黑錢罪,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被判囚29個月。據資料,由他於去年3月被控,至今天已被還押411天。一般而言,在囚期間行為良好可獲扣除三分一刑期,因此預料陳同佳最快可於今年10月中旬刑滿出獄。

雖然陳同佳早前在警誡下,已承認在台灣殺害女友潘曉穎,惟其罪行不在香港發生,律政司未能起訴,港台之間亦沒有司法互助及引渡協議,未能移送他到台灣受審。有律師指,一般而言,任何囚犯刑滿出獄後,無其他控罪在身,即與一般香港居民一樣享有自由權利,包括出境離港。
https://www.hk01.com/%E7%A4%BE%E ... F%E8%87%AA%E7%94%B1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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瞓得好勳章


2#
發表於 19-6-12 18:57 |只看該作者
seasonsYK 發表於 19-6-12 16:38
外地殺人,再逃回香港,不用被判刑?

*****

我想問問今日去遊行嗰班人,如果今日殺嗰個係佢屋企人,佢哋仲會唔會反對逃犯條例?


別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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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19-6-12 18:58 |只看該作者
seasonsYK 發表於 19-6-12 16:38
外地殺人,再逃回香港,不用被判刑?

*****

你了解清楚先!台灣己表明不接受修列移交


翡翠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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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19-6-12 19:27 |只看該作者
Wa0814i 發表於 19-6-12 18:58
你了解清楚先!台灣己表明不接受修列移交

x2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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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19-6-12 19:48 |只看該作者
Wa0814i 發表於 19-6-12 18:58
你了解清楚先!台灣己表明不接受修列移交
x 2


大宅

積分: 2614


6#
發表於 19-6-12 20:38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easonsYK 於 19-6-12 20:41 編輯

台灣接不接受是一件事,起碼香港政府呢邊在立法上有做野。 而且,台灣自己與中國就有類似的條例,每年有四百個逃犯移交大陸,亦有二十個逃犯送到台灣。

如果不修訂,難道說香港人在國外能夠為所欲為,不受制裁。 那麼,有很大機會某些人高價聘香港人到內地、澳門或者台灣等地殺人,然後安排偷渡回港,繼續在香港安心地過自己的生活。

難道殺了人即使自己承認也不能受法律制裁,這就是公義?


別墅

積分: 614


7#
發表於 19-6-13 13:05 |只看該作者
Connie0716 發表於 19-6-12 18:57
我想問問今日去遊行嗰班人,如果今日殺嗰個係佢屋企人,佢哋仲會唔會反對逃犯條例?
...

講得好!


男爵府

積分: 6620

大廚勳章


8#
發表於 19-6-13 20:39 |只看該作者

回覆樓主:

律師公會叫政府做一次性行動,政府唔肯,硬推法


侯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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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親節2025勳章 2025勳章 2025勳章蛇年勳章 虎到金來勳章 畀面勳章


9#
發表於 19-6-14 02:03 |只看該作者
seasonsYK 發表於 19-6-12 20:38
台灣接不接受是一件事,起碼香港政府呢邊在立法上有做野。 而且,台灣自己與中國就有類似的條例,每年有四百 ...

同意!
我地都無法律基礎,根本無得同台灣進一步傾。當條例通過,起碼有基本條件去傾。


洋房

積分: 92


10#
發表於 19-6-14 11:53 |只看該作者
回覆 ksviola 的帖子

呢條法係以台灣係中華人民共和國一部份為前提。如果台灣接唔接受唔使考慮,即係引唔引渡到都唔使考慮?


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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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發表於 19-6-14 15:50 |只看該作者
回覆 Wa0814i 的帖子

心水清


複式洋房

積分: 321


12#
發表於 19-6-14 16:49 |只看該作者
蔡總統話以引渡惡法為前提下不會接受陳同佳
相反撤回惡法就會考慮引渡陳同佳
你地竟然仲支持惡法,係你地個仔女你會點揀


洋房

積分: 40


13#
發表於 19-6-14 17:34 |只看該作者
回覆 seasonsYK 的帖子

其實不用修例也可做到移交逃犯的效果只是今次林鄭消費左台灣殺人案來推動修例
令死者的親戚不能沉冤得雪


大宅

積分: 2614


14#
發表於 19-6-14 20:29 |只看該作者
Landlords_cat 發表於 19-6-14 17:34
回覆 seasonsYK 的帖子

其實不用修例也可做到移交逃犯的效果只是今次林鄭消費左台灣殺人案來推動修例
令死者的親戚不能沉冤得雪

請問是怎樣的法律程序呢?涉及逃犯的,不是逃犯條例及規則嗎? 兩邊移交犯人,肯定有一定的要求以及流程、以及其他條條件,例如地區、時間限限制等等。 不依法規是,是怎麼走? 請告訴我依照哪條條例,以及流程,我想知道。

如果真的這麼簡單,為甚麼還會有這麼多宗殺人案,兇手逃走後無法移交的情況呢?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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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發表於 19-6-14 21:45 |只看該作者
本帖最後由 siyiwinnie 於 19-6-14 21:45 編輯

台灣就係話因為修例所以拒絕討論,唔會移交
如果唔修例的話佢地反而願意討論傾下一步


禁止訪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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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發表於 19-6-14 22:30 |只看該作者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刪除 內容自動屏蔽


大宅

積分: 1292


17#
發表於 19-6-14 23:40 |只看該作者
seasonsYK 發表於 19-6-12 20:38
台灣接不接受是一件事,起碼香港政府呢邊在立法上有做野。 而且,台灣自己與中國就有類似的條例,每年有四百 ...
如果真心為死者家人制裁個犯點解律師公會提議政府做一次性既引渡而佢唔做呢?係都推呢條修例來搞,台灣話左通過都唔接,咁仲要繼續推,目的何在?


複式洋房

積分: 399


18#
發表於 19-6-15 13:06 |只看該作者
seasonsYK 發表於 19-6-14 20:29
請問是怎樣的法律程序呢?涉及逃犯的,不是逃犯條例及規則嗎? 兩邊移交犯人,肯定有一定的要求以及流程、 ...


你好,我看了不少逃犯條例的正反意見,希望能向你解釋清楚。


確實是可以以幾種方法來移交逃犯。


首先,日落條款。這是一條短暫且具針對性的條款。
可以針對台灣這宗殺人案設立一條短暫的法例,移交陳同佳。
當移交完成後,此法便會自動失效。
這是能因為每一個需要移交的個案來處理的。
立法會能閉門審議日落條款,期間亦能臨時拒捕防止逃犯離開香港。


其次是域外法權。這是一條長期的法律。
在此法律中包括的罪行,能夠讓香港法院審訊在外地犯案的香港人。
只要擴大域外法權至包括殺人罪,香港法院便能保障公義,審訊陳同佳。
此擴大的反對聲音一定很微。因為重點是在香港審訊,而不是跟逃犯條例一樣,移交到內地。


希望以上解釋能令你清楚。至於你最後提出「為甚麼還會有這麼多宗殺人案,兇手逃走後無法移交的情況呢?」
在現行逃犯條例下,香港在二十多年來治安一向良好。麻煩你能列出一些無法移交兇手的個案嗎?謝謝。
「逃犯天堂」一說實在不公。



複式洋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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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發表於 19-6-15 13:08 |只看該作者
seasonsYK 發表於 19-6-14 20:29
請問是怎樣的法律程序呢?涉及逃犯的,不是逃犯條例及規則嗎? 兩邊移交犯人,肯定有一定的要求以及流程、 ...

我亦附上此全面的正反意見youtube片段。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u4TJGPJjjc
希望你能夠抽一些時間看一看,真正了解逃犯條例的利弊。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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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發表於 19-6-16 22:26 |只看該作者
Connie0716 發表於 19-6-12 18:57
我想問問今日去遊行嗰班人,如果今日殺嗰個係佢屋企人,佢哋仲會唔會反對逃犯條例?
...

有好多方法可行,係政府唔用,堅持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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