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講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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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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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發表於 09-5-30 00:20 |只看該作者
想問下有無人知寮屋收地是否一定可上樓
(要否查入息)? 及有否賠償?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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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發表於 09-5-30 00:31 |只看該作者
9成上樓,所謂既賠償就睇下你塊地有無種野,如果係公地,賠番d農作費,吾多囉.係私地就以農地尺價計.

以前天水圍收地收魚塘,,如果個魚塘同地係公地,就無得賠,如果係私地,賠政府既市價,不過都好低價,好快上公屋.私人發展商如就賠多d,但就要自己搵公屋.

有錯請更正


男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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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9-5-30 23:09 |只看該作者
我其實都無預佢賠得多, 只係想上到公屋,
不過我怕入息過額,唔知重有無得上樓.


重有無人知詳情?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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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發表於 09-5-30 23:13 |只看該作者
你不如打去地政處問下,佢地會轉你去相關部門.


子爵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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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發表於 09-5-30 23:18 |只看該作者
[url=]寮屋管制[/url]

隨寮屋管制及清拆職務由2006年4月1日起從房屋署移交地政總署後,防止和管制本港未經發展政府土地和已批租農地上之違例搭建的工作,不再由房屋署負責。全港的寮屋區現由地政總署管轄。如有任何關於寮屋管制政策的查詢,應向地政總署提出。
[url=]寮屋清拆及安置[/url]

隨寮屋管制及清拆職務由2006年4月1日起從房屋署移交地政總署後,房屋署不再負責為政府進行清拆以騰出土地供發展或作其他用途的工作。作為處理安置事宜的政府部門,房屋署仍負責安置受政府清拆影響的合資格人士,以及協助受天災和其他緊急事故影響的災民。

對於受寮屋清拆影響的居民的住屋安排,可參閱以下部分:
[url=]入住租住公屋的資格準則[/url]

(1)
有關人士須確實居於在1982年所登記的住宅搭建物,並在清拆前登記時登記在案;


(2)
(i)
有關人士須在198485年度進行的寮屋居民登記中已經記錄在案;或




(ii)
有關人士如能證明,在公布寮屋區清拆行動日之前,已在1982年登記的住宅搭建物住滿2年,並符合公屋輪候冊的其他資格準則,可獲編配一個後加上的名義輪候冊申請書編號,使他們名義上已輪候2年。持有名義輪候冊申請的人士,便符合資格根據「提前配屋計劃」入住公屋,並在選擇地區方面獲提升一級,由新界區提升至擴展市區,或由擴展市區提升至市區,但在提升選擇地區後,只可獲配翻新單位;

(3)
最少一半的家庭成員必須在無任何附帶逗留條件下居港滿7年並仍在香港居住。18歲以下子女,不論居港年期長短或其父母的居留身份為何,只要在港出生並已確定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或不論在何處出生,只要父母其中一人在無任何附帶逗留條件下居港滿7年,均一律視為已符合7年居港年期的規定;


(4)
在進行清拆前登記日起至接受安置前的期間,有關人士不得




擁有或與人共同擁有任何住宅樓宇;


簽訂協議購買住宅樓宇;


持有任何擁有住宅樓宇的公司一半以上的股權;


(住宅樓宇包括任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戰後住宅樓宇,未落成的住宅樓宇,不受租務管制或自住的戰前住宅樓宇,建築事務監督許可的天台搭建物,用作居住用途的屋地及小型屋宇批地。)

(5)
受1998年9月11日或該日以後公布的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居民須接受全面入息及資產評審,其全家入息及資產淨值不得超逾房屋委員會訂定的限額。
[url=]單身人士及二人家庭現金津貼[/url]

符合資格的單身人士及二人家庭,如不接受安置,可選擇領取現金津貼,津貼額乃根據家庭成員數目計算。此項津貼額可隨時調整,不須事先通知。居民在接受現金津貼後兩年之內,均沒有資格再度領取津貼或申請任何一類公營房屋。

注意
在進行清拆前登記時並非確實居於清拆區的人士,均沒有資格獲得安置。

前居者有其屋/私人機構參建居屋/可租可買計劃單位業主及曾接受置業資助貸款計劃或前自置居所貸款計劃資助人士,以及其配偶,在出售樓宇後,將不獲安置入住租住公屋。然而,其他家庭成員若獲准刪除其有關戶籍,則不受此限。

若當局為收回清拆區內的私家土地而須與業主洽商,則受該項清拆影響的人士,除須符合有關入住租住公屋及中轉房屋的資格準則外,更須證明本身在當局進行清拆前登記時,或政府與私人土地業主洽商時已在該清拆區內居住,二者以較早日期為準。
[url=]入住中轉房屋的資格準則[/url]

1. 有關人士須確實居於在1982年所登記的住宅搭建物,並在清拆前登記時登記在案;

2. 有關人士並未於房屋署在1984至85年度進行的寮屋居民登記中經記錄在案;

3. 申請人及其家屬必須符合上述入住出租公屋資格準則第(4)段所述「不得擁有住宅樓宇」的規定;及

4. 受1999年4月15日或該日以後公布的清拆行動影響的寮屋居民,必須符合上述入住出租公屋資格準則第(5)段所述「全家入息及資產淨值不得超逾房屋委員會訂定的限額」的規定。
[url=]申請資助置業計劃[/url]

由於停售居屋及取消置業資助貸款計劃,受清拆影響而符合安置資格的人士,現時只可選擇下列的遷置安排:

有關人士如符合上述入住租住公屋的資格準則及現行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的資格,可選擇申請購買居屋第二市場單位,以代替其他各項遷置安排。同時,他們亦可申請購買「出售剩餘居屋單位」計劃的單位,以代替其他各項遷置安排,惟他們須符合有關的申請資格和視乎該計劃有否推出發售。
參閱http://www.housingauthority.gov.hk/b5/residential/guidestools/squattercontrol/0,,1-0-329-0-0,00.html


[ 本帖最後由 心抱 於 09-5-30 23:21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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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9-5-31 00:07 |只看該作者
原帖由 心抱 於 09-5-30 23:18 發表
寮屋管制

隨寮屋管制及清拆職務由2006年4月1日起從房屋署移交地政總署後,防止和管制本港未經發展政府土地和已批租農地上之違例搭建的工作,不再由房屋署負 ...

即係咪要合乎申請公屋之格先有公屋分配 ?
即樓主將會獲得分配公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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