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奶咪亂嗌 誹謗罰五千
「小姐」一詞頗堪玩味。1946年第一屆香港小姐只有11人參選,原因當時「小姐」一詞仍具貶意:「小姐」雖是時髦語,但總讓人想到舞小姐、妓女、專靠男人吃飯、過腐化的生活。戰前未婚女子稱姑娘、已婚者稱師奶、女性尊稱為女史;若稱伊人為「小姐」,隨時會被告誹謗。「小姐」的普及化,卻真的與1952年一宗「潘師奶」誹謗案有關:羅富國師範學院刁姓女教師控告業主誹謗,因業主在其門外所貼通告稱其為「潘師奶」,刁氏未婚,認為有損其名聲。被告罪名成立,罰款五千(當時新建住宅單位一般售價二、三萬元左右)。一時之間,風氣大變,據報女性不論年紀,一律改稱小姐。這五千罰款,可能改變了香港的稱謂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