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方於2022年再控吳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罪及 1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指他於 2018 年 12 月 10 日,在北角熙和街與英皇道交界附近,在道路上危險駕駛汽車(登記號碼 HG365),即一輛私家小巴,引致何玉珍、梁洪、陳瑞意、楊文根、YIP Willy 死亡。另一罪指,被告同日同地在道路上危駕上述小巴,引致雷曉琪及盧永業身體受嚴重傷害。
辯方陳詞指,被告被票控沒有拉好手掣,和現時他被控危駕罪的案情完全或大致相同。當時被告未有拉好手掣、無入波,控方早已知悉,不需要3年半後,才由專家報告提出。辯方認為若控方於檢控傳票時,同時告以危駕罪,並無不妥,但現時再次檢控被告的做法,構成雙重損害。被告曾以危駕的控罪被捕,其後被票控並認罪,辯方指被告在危駕案中,無法得到公平審訊。法官亦指,被告承認傳票,並作出對他不利的招認。
控方回應指,第一次檢控時,當時的證據未足以檢控危駕的控罪。及至死因聆訊時,有證人作供提供增補。控方基於新證據,再檢控現時的控罪。控方強調,傳票控罪並非用於懲治危駕。被告在案中停車時沒有入後波和扭軚,只要他曾做其中一項,也不足以構成危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