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kcheung68 發表於 25-3-18 10:56
唔好玩啦,國企都告得入啦
https://www.hk01.com/%E7%A4%BE%E6%9C%83%E6%96%B0%E8%81%9E/931101/%E4%B8%AD ...
投訴人獲答辯機構聘任為售貨員,入職後兩個月懷孕。投訴人口頭通知經理自己懷孕後兩天,因出現流產先兆,請了差不多兩個月病假。投訴人快將復工時遭答辯機構解僱。經理最初解釋公司已有足夠人力,不再需要投訴人。後來卻說因為她在試用期間的表現未如理想,所以解僱她。投訴人質疑自己遭解僱的原因,因為她在職期間並未犯任何嚴重錯誤,也沒有收到任何警告。
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答辯機構懷孕歧視。經過平機會提早調停,個案獲得和解。答辯機構支付投訴人相若於她兩個月薪金的款項,解決她根據《僱傭條例》及《性別歧視條例》提出的申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