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機會個網
《殘疾歧視條例》第11條
投訴人在某非牟利機構(答辯機構)的資訊科技部門工作。投訴人指稱因身體欠佳而拒絕參與答辯機構的籌款活動,其後被答辯機構解僱。
投訴人向平機會投訴,指稱答辯機構對他作出殘疾歧視。答辯機構解釋是因為投訴人工作表現差劣而將他解僱。後來答辯機構同意給予投訴人工作證明書,以及在機構的通訊中說明投訴人是因健康理由辭職,並把他的解僱信保密,個案最終得到解決。
備註:
根據《殘疾歧視條例》,因殘疾和相關的病假而解僱僱員即屬違法。若僱主因僱員工作表現差劣而將之解僱,僱主必須能夠出示評估有關僱員工作表現的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