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帖由 p.b. 於 10-11-15 20:46 發表
我聽個agent講,講咗:
1. 工人頭三個月係每兩星期先放一次假
工人一到你屋企做野, 每 7 日就有一日系休息日 (即一個星期有 1 日);
2. 三個月之後,如果雙方同意嘅話,可以用補錢嚟換佢嘅假期。
無分三個月前定後, 基本上休息日系可以用錢去買嘅, 不過吾建議成日咁做, 工人都要休息 & relax; 法定假期就一定要放, 可以吾放正日( 之前要提早講, 雙方 ok, 前後 60 日內補放就得 ), 吾可以用錢去買嘅;
3. 三個月之後,法定假期就一定要放足咁多日,但係唔一定要係「正日」。
上面答左;
我想問呢三樣嘢有冇違法?有冇人知道又或者問邊個政府部門可以問到?
唔該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