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盡家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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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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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媽媽勳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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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5-8-1 13:44 |只看該作者

回覆政府信函

我就以下的答覆作出了一些回應,看看你們同不同意後一同回覆給他們. 但其中有些字不董打,請幫忙修改或加意見.大家努力,一定要政府做一些事情來幫我們.

收到 貴局的回覆,真使我們一班外傭僱主對 貴局和政府極之失望. 你們根本完全沒有考慮到我們的申訴和去了解我們的要求和處境.
我們現就 貴局的回覆作出以下的回應,真希望 貴局能重新認真去考慮我們的要求.

謝謝你於七月十九日發出的電子郵件。我現獲授權回覆如下:

政府勞工政策的原則
香港政府勞工政策一貫的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利益,並確保有
關僱員和僱主的權利與時並進。

本港的勞工法例一向適用於本地及外來僱員(包括外傭),因此本地僱員及外傭在法
律上享有相同的權利,包括有關休息日、法定假日、有薪年假及生育的保障等。此
安排亦為香港須履行《國際勞工公約》等有關的國際公約下的其中一項責任。---- 但外傭如有孕,已犯了出入境條例,這是否説明如外傭如有孕就可不需守出入境條例呢? 外傭可以到港工作,都因她們先合乎出入境條例才可入境,如一旦她們犯了出入境條例就應先以此條例行先,不應引用勞工法例. 此也証明現時的勞工法例對外僱來説已不合適.

由於不同地方因應其個別社會經濟情況會制定不同的勞工政策,因此適用於某地的
勞工政策並不代表放諸四海皆通。--也不代表不適用於香港.

政府就《僱傭條例》是否適用於留宿家庭傭工的檢討
當局現時就輸入外傭政策並無任何法例草案提交立法會審議。政府於一九九九年曾
就《僱傭條例》應否繼續適用於於留宿家庭傭工(包括外傭)進行檢討,並諮詢了有
關的僱主組織、傭工團體及勞工顧問委員會1(勞顧會)等。在考慮各方的意見
後,勞顧會各委員贊同《僱傭條例》應繼續全面適用於外傭。有關諮詢結果亦已於
同年提交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在此説明只要勞顧會各委員贊同,但請問有沒諮詢過我們現時的一班僱主呢?而他們又持什麼理由説《僱傭條例》應繼續全面適用於外傭.現在我們有這麼多的僱主反應給你們聽,現是(2005年)的《僱傭條例》不適合繼續全面適用於外傭,為什麼你們不再重新考慮一下我們的意見,只董引用已過時的意見(1999年)來回應給我們.這是否說明政府不重視現時市民的意見或不願作任何的工作呢?

事實上,儘管外傭的受僱單位既非商業機構,亦非牟利組織,但香港所有其他非商
業/非牟利團體亦同樣受《僱傭條例》所規管,所以此因素並不能構成把外傭摒除
於《僱傭條例》保障以外的充分理據。----香港所有其他非商業/非牟利團體,你們都董説他們是團體,在團體裹的所有人都是受薪的,他們也許得到政府或其他人的捐助.你們只何説他們的經營的方式不同.但他們也是以機構形式成立,只是名字用團體把了.家庭是不等同團體.家庭裹有老有少,各人不是在家中受薪工作.也得不到任何的資助,也不能把請外傭的薪金扣稅,這有怎同那些香港所有其他非商業/非牟利團體呢? 

再者,一直以來並無任何證據顯示有外傭嚴重濫用有關僱傭和生育保障條文的情
況。本處在本年首五個月內只接獲4宗外傭就生育保障所提出的申索個案,佔外傭
整體申索個案不足百分之一。此外,據平等機會委員會的資料顯示,由二零零一年
至今年五月厎,涉及外傭懷孕的性別歧視個案只有7宗,即平均每年不足兩宗,佔
該會與懷孕有關的性別歧視個案總數不足百分之一。上述數據正好反映有關生育保
障並未被濫用。---現時不被濫用,不代表將來不會.是否要等到濫用時先去修改呢? 何況這條條例跟本已同出入境條例有相沖. 而且你們也能列出數字証明已有外傭濫用這條例,為什麼還給她們有機會濫用這條條例呢?就算只得一個個案,都証明外傭會濫用這條條例.為什麼不曾她們不嚴重濫用時修改呢?

基於上述情況,我們認為生育保障條文恰當地平衡了各方面的需要,亦履行了香港 有關的國際責任。---請詳細說明怎樣平衡了各方面的需要,你們只顧履行了香港有關的國際責任,就不需履行香港政府對市民的有關責任? 其他國家為什麼沒有這條生育保障條文,是否說明你們應為其他國家不履行有關的國際責任?

作為本港勞工的一份子,外傭無論在經濟及社會層面,均有一定
的貢獻。他們擔任照料家務的工作,使本地職業婦女可以投身就業市場,改善生活
質素。政府因而並不打算將外傭摒除於《僱傭條例》適用範圍之外。---但現時有許多外傭根本不是有心來工作的,根本不能擔任照料家務的工作,使本地職業婦女可以投身就業市場,改善生活質素.她們有些一心只想利用現時香港的《僱傭條例》來騙取僱主的金錢.例子也有許多.

兩星期規則
如外傭的僱傭合約提前中止,該名傭工只可在獲准逗留期限未完結前,或在合約終
止日起計兩星期(以較短時間者為準)內,在香港特區逗留,但有關傭工在該段時間
內並不能工作。除非有特殊原因(例如僱主因移民、調職外地、逝世、或經濟原因
而未能繼續履行有關的僱傭合約,或有證據證明該外傭受到虐待),一般而言,外
傭不能在香港轉換僱主,他們須返回原居地方才可再次來港工作。如有需要進行申
索或進行民事訴訟程序,外傭可向入境事務處申請延長在香港的逗留期限,但在此
安排下留港的外傭同樣不能工作。

規定最低工資
為外傭訂定規定最低工資除可保障他們免受剝削外,亦可保障本地工人免與低薪海
外工人競爭。外傭僱主須向其外傭支付不低於簽訂合約時規定最低工資水平的薪
金。

政府會定期就規定最低工資進行檢討,因應香港的整體經濟和就業情況調整工資的
水平。例如,基於當時嚴峻的經濟及失業的情況,政府曾在一九九九年及二零零三
年分別把規定最低工資下調了4.9%及10.9%(即190元及490元)。由於二零零四年的
經濟及就業情況皆有所改善,政府決定自二零零五年五月十九日起,把外傭的規定
最低工資上調50元(即1.5%)至每月3,320元。新的工資水平適用於所有在二零零五
年五月十九日或以後簽署的僱傭合約。

僱員再培訓徵款
根據人口政策專責小組報告的建議及因應本地勞工培訓和再培訓需求的不斷增
加,外傭僱主自二零零三年十月需繳付僱員再培訓徵款(徵款),以符合政府關於享
用低技術外地勞工提供服務的僱主,須分擔本地勞工培訓和再培訓費用的政策。外
傭僱主與通過其他輸入勞工計劃聘用工人的僱主(如在「補充勞工計劃」下輸入低
技術外勞的僱主)一樣,須按《僱員再培訓條例》(第423章)繳付徵款。事實上,後
者自一九九二年起便已須繳付徵款。徵款是向輸入勞工的僱主徵收,並非由所輸入
的勞工繳付,亦非外傭稅項。

外傭往返原居地的旅費
由於外傭僱主在外地聘請傭工來港工作,因此有責任支付傭工往返原居地的旅
費,以確保有關傭工在合約期滿或提早終止時,可以順利返回原居地,同時亦避免
傭工因為缺乏旅費滯留在本港,而需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由於外傭僱
主聘請由外地前來的工人,我們認為不論他們是否滿意外傭的工作表現,亦須履行
有關的責任,在外傭約滿或合約終止後把他們送回原居地。此項規定同時適用於其
他輸入勞工計劃(例如補充勞工計劃)。

建議訂立外傭試用期
由於現行安排已規定外傭來港前須具備一定的家庭傭工經驗,故此容許他們在港逗 留和工作一段較長時間,是合理的做法。---請問你們怎樣介定她們具備一定的家庭傭工經驗?我們一班僱主就是不能介定她們具備有關工經驗,所以先提出要設立試用期.

對僱主而言,設立試用期會增加不必要的 開支,例如外傭的旅費、簽證費和核實費用等。如果要求外傭承擔試用期的風
險,很有可能有為數不少的外傭不能負擔來港工作,反而減少了僱主的選擇,亦可 能使有真正需要的僱主無法聘請外傭,又或引致外傭來港後因缺乏旅費滯留在本港,而需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因應上述原因,政府無意設立外傭試用 期。----你們所說的不必要的開支的支出,還不及現時解僱一個幫不到忙的外傭這麼多.如她們有心來工作,根本不需擔心不能負擔來港工作.因如她們能幫到僱主忙,根本沒有僱主會於試用期解僱她們的.這只會杜絶那些無心來港工作的外傭.而到時我們僱主也可容易請到一些真是有心來工作的外傭.想你們最怕的都是怕最後需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把了!

結語
正如前文所述,香港政府勞工政策一貫的原則,是要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 利益。輸入外傭的政策正是依循此原則制定,政府並會繼續不時依循此原則檢討有 關安排,在檢討時會考慮市民的意見,以確保有關安排能與時並進。---但現在我們反應給你們聽現時的外傭政策就是不能合理地平衡僱主和僱員之間的利益,只偏重於外傭的利益,我們一班的僱主根本沒有利益可言.在此請你們再三重新檢討和考慮我們這班市民的意見.

最後,謝謝你對輸入外傭政策所發表的意見。如就僱傭政策事宜有任何疑問,可致
電本處熱線2717 1771查詢或瀏覽本處網頁(www.labour.gov.hk)。

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工)
(周嘉麗 代行)

1勞顧會為有關勞工事務的高層次諮詢組織,由經濟發展及勞工局常任秘書長(勞
工)(在二零零二年七月前則為勞工處處長)擔任主席,及六位僱主代表和六位僱
員代表組成。------- 六位僱主就可代表我們現時的一班僱主嗎? 請問你們收到多少封由我們現時的一班僱主email 或 fax 給你們的意見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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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於 05-8-1 15:35 |只看該作者

Re: 回覆政府信函

----你們所說的不必要的開支的支出,還不及現時fire一個幫不到忙的外傭這麼多.如她們有心來工作,根本不需擔心不能負擔來港工作.因如她們能幫到僱主忙,根本沒有僱主會於試用期fire她們的.這只會(到)絶那些無心來港工作的外傭.而到時我們僱主也可容易請到一些真是有心來工作的外傭.想你們最怕的都是怕最後需政府動用公帑將他們遣返原居地把了!


fire = 解僱
(到)絶 = 杜絕


大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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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發表於 05-8-1 15:41 |只看該作者

Re: 回覆政府信函

已更改!

THANK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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